成功經驗: 本所上訴AAO,成功推翻一名印度籍神經外科助理教授EB-1A判決結果!

2019 年 4 月 15 日,我們收到了另一位神經外科助理教授的EB-1A批准通知 ! (批准通知

 


 

領域:神經外科

遞交申請時的身份:助理教授

國籍:印度

申請時居住地:俄亥俄州

批准通知書日期:2019 年 4 月 15 日

 


 

案例總結:

 

2019年4月15日,本所從行政上訴辦事處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 收到一件I-140 EB-1A批准通知。此案起初是於2017年1月3日由本所協助客戶遞交至內布拉斯加服務中心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NSC)的EB-1A申請,但在回覆補件通知(Request for Evidence,RFE)後,本案仍遭拒。由於此案在補件通知與拒信中均出現重大缺失,本所便向AAO遞交了上訴 (I-290B),AAO 仔細審閱本所主張與初始請願書後,經重新審理,即批准了此EB-1A申請。

 

EB-1A初始申請

該客戶是一名來自印度的神經科學領域專家,於美國一間大學擔任助理教授兼研究員。遞交申請之際,他傑出的學術表現包括:出版34篇經由同儕審查的科學文章(9篇已獲極高的引用數)、撰寫1書本章節、擁有1項美國專利,Google Scholar上也累積達到233次的引用次數。本團隊詳述了他專業領域的特性,也透過客製化的統計分析來強化請願書中提供的數據,說明其著作皆刊載於領域內的核心期刊,且其引用紀錄十分突出。同時,我們也在申請材料中附上數封專家簽署的推薦信,其中一位專家寫道: “[Client] has provided nothing short of a breakthrough in DBS surgery, significantly increasing the likelihood of achieving the optimal electrode placement the first time”

 

補件通知與拒絕通知信

在補件通知中,移民官(NSC 0317)承認該客戶已滿足了3項標準之中的2項,但卻要求該客戶針對重大原創貢獻(original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這項標準進行補件。就此RFE的內容而言,移民官顯然並未仔細審酌我們提交的所有證據,因為我們遞交的初始申請已包含了所有RFE中要求的證據。因此,本團隊的RFE回覆中,再次強調我們先前提交的紀錄,並以額外的引用數據和排行數據來佐證該客戶的成就和產能,彰顯該客戶所作出的重大貢獻與國家級或國際級聲譽。

 

儘管本所提交了內容充實的回覆,USCIS仍拒絕了此案。審視拒信後,我們發現該移民官修改了他先前在RFE通知中的立場,認為該客戶滿足了3項標準,但在最終價值決定階段(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FMD)拒絕承認該客戶的成就有被國家或國際認可。

 

上訴與最終結果

本法律團隊認為,移民官在拒信裁決中出現明顯缺失且誤用法規。因此,我們深信能夠成功上訴AAO。本所在上訴中提出的論點有兩部分:(1)該官員不恰當地使用比較標準進行審核,以及(2)該官員草率檢視資料和證據,已顯示嚴重疏漏。本所主張,移民官武斷地將該客戶與領域中的少數頂尖專家進行比較,是對EB-1A法規的錯誤應用,此舉忽視了無數的非先例決定。在眾多非先例決定中,AAO已表明必須以整個領域的角度來審查EB-1A申請人。同樣地,該移民官未承認我們客戶提交的所有成就,反而只承認其中部分證據,這顯示該官員未按照移民法規的要求來仔細審查每一份證據的相關性、價值性及可信度。

 

AAO在收到本所之上訴後,也認定有需要重啟此案件,並對我們提交的證據進行重新評估。AAO確認了該官員的最終立場 – 也就是我們的客戶至少滿足10項EB-1標準中的3項。並且,AAO在審查完整證據資料後所得出的結論是,我們的客戶在其專業領域確實被國際認可,故符合EB-1A資格。由於本事務所有效的法律策略和客戶所取得的卓越成就記錄,AAO最終同意了我們的上訴並批准該EB-1A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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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通知: https://tw.wegreened.com /eb1_niw_approvals

成功經驗: https://blog.wegreene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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