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原子物理學與原子光學助理教授EB-1A(傑出人才)申請僅7天批准

申請人感言: “真是太棒了!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真的是很出色。就連我自己讀請願信的時候,我都很有信心地認為這是一份必然完勝的申請,因為請願信寫的實在讓人無法拒絕。我會很樂意向任何有意向辦理綠卡的人推薦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我完全同意事務所將我的郵件聯系方式介紹給其他客戶。”     於2013年1月2日,我們收到了原子物理學與原子光學助理教授EB1A(傑出人才)的申請通過!(批准通知)。     領域:原子物理學/原子光學 受益人遞交申請時的身份:助理教授 受益人國籍:法國 服務中心:德克薩斯州服務中心 Read more [...]

成功案例:印度博士後研究人員EB1A申請於4日通過

客戶感言: 嗨,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這真是個好消息。非常感謝您所有幫助。我們一定會推薦您給我們的朋友。     於2013年5月3日,我們收到分子與細胞生物學和癌症博士後研究員EB1A(傑出人才)的申請通過。只費了4天的時間(批准通知)。     領域:分子與細胞生物學和癌症研究 遞交申請時的身分:博士後研究員 國籍:印度 服務中心:內布拉斯加服務中心(NSC) 申請時居住地:俄亥俄州 批准通知書日期:2013年5月3日 處理時間:4天(加急處理)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最近收到一個分子與細胞生物學和癌症研究博士後研究員的EB1A Read more [...]

成功案例:生物醫學博士後副研究員EB1A(傑出人才) 申請僅7周內通過

2013年4月30日,我們收到了生物醫學博士後副研究員EB1A(傑出人才)類別申請通過。歷時僅7周!(批准通知)。     領域:生物醫學科學 在立案的時間位置:博士後副研究員 國家原產地:印度 服務中心:德州服務中心(TSC) 申請時居住的國家:賓夕法尼亞 批准通知書日期:2013年4月30日 處理時間:7周 I-140案件一般來說平均處理時間為四到六個月。盡管如此,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幫助過許多客戶縮短申請時間,更快取得成功。 在次案件中,客戶是一位研究生物醫學科學的博士後副研究員。她在生物醫學科學中取得了傑出的成績, 尤其是在對抗胃腸道疾病與肝髒疾病上的醫學研究, 加上和對蛋白組學,細胞生物學,分子生物學,和兒科學的研究。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強調了客戶研究的重要性,其中包括此客戶在全國的著名研討會和會議裡發布的6個演講, 以及客戶本身的成就和其他專家的推薦證明客戶在重點領域的貢獻。 最終我們成功地利用強力證據幫此客戶順利的在7周內拿到EB1A的申請通過。     Read more [...]

成功案例:電氣工程和計算機科學研究員EB1A (傑出人才)綠卡於6日通過

領客戶感言 — 「很高興和您一起合作。這的確是一個愉快的經歷。非常感謝!」     於2012年12月13日我們收到了電氣工程和計算機科學研究員的EB-1A第一傑出人才綠卡的申請通過。只費了6天的時間(批准通知)。     領域:電氣工程與計算機科學 在立案的時間位置:軟件工程研究員國家:伊朗 服務中心:德州服務中心(TSC) 申請時居住的國家:加利福尼亞 批准通知書日期:2013年5月2日 處理時間:6天(加急處理)   在這個案件中,客戶是一位研究電機工程和計算機科學的軟件工程師。 Read more [...]

傑出人才移民(EB1-A)案例探討:銀行業

在銀行業上班是非常穩定的工作,也是許多人眼中的鐵飯碗。許多人會認為在銀行工作相較於一般行業就是一種傑出人才的表現,因而認定在申請美國移民綠卡上必定是無往不利。但殊不知,在傑出人才移民法規中,職業別是不分高低、難易、貴賤的,因此不會有如「階級制度」般的分類,更不會列出某些職業是可以直接獲得核准;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強調,移民法規中的傑出是針對申請人專業領域中的「比較性」,所以必須是「同領域中」的比較而產生的「傑出人才」。所以申請人不能拿單一職業與其它行業比較,舉例來說,不能在申請案中強調「銀行業」比其它行業更為優秀傑出。正確的準備方向應該是將申請人在「銀行業」中名列前矛如金字塔頂端的尖端人物。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Read more [...]

成功案例:演藝專業傑出人才移民

先前文章曾提過模特兒專業的申請失敗經歷,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這次特別提供成功的案例,讓有志申請「傑出人才移民」的表演專業工作者參考。此案申請人巧妙運用自己的路線來套用法規標準,由於申請人沒有得過其專業相關的大獎,所以她避開了獎項的部分,也沒有繳交常見的「專業組織」會員證明,而是將申請案的焦點全然的聚焦在自己強項上,因而博得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的青睞。同時也證明了,傑出人才移民類別不一定要獲得國際大獎才能申請通過。只要能符合法規十項標準中至少三項以上,就有機會獲准職業移民。 此案申請人是演藝專業,但由於演藝工作專業與「學術專業」大不相同,因此無法以一般的認知標準來加以認定,例如「論文被引用次數」的標準就無法適用在演藝工作當中,此外,例如「作品在公眾場合展覽」此標準較適用於畫家、雕塑家等美術作品標準也較不適用於演藝工作。在演藝工作專業的申請人就需要以其業界較合適的標準來界定自己的傑出能力,但還是必須在法規的十項標準內,以此案申請人職業為女演員為例,她就善用薪資比較的方式來突顯自己在其專業領域的領先地位,她以自己的平均日薪5,000美金來表示自己在薪資報酬上有超出其專業領域的高報酬,她將日薪的結構交代的很清楚,其中1,050需繳交給經紀公司抽成,再除以8小時來看,其稅前時薪為493.75美金,相較於美國加州地區的女演員平均時薪17美金,高出了28倍。審核官員表示,申請人應該以全國規模來做比較,但由於加州為美國首要電影產業所在地,所以也能接受此記錄的比較,認定申請人的薪資確實在其專業領域是屬於傑出人才。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Read more [...]

傑出人才移民(EB1A)案例探討:大提琴家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出一個大提琴家的申請案例供大家參考,此案申請人一開始以F1學生簽證進入美國在耶魯大學就讀音樂系,畢業後使用OPT開始工作,之後轉換成H1工作簽證身份在康乃迪克州一地區性交響樂團工作,此H1工作簽證於三年後到期再延長一次三年。最後因無法繼續延簽,只好改以O1非移民簽證繼續留在美國工作,在幾番輾轉波折後,最後希望以申請傑出人才移民(EB1A)來獲得綠卡移民。 該案申請人雖然在波蘭學生時期拿過六個獎項,也在耶魯大學就學期間獲得獎學金,但審核官員認為,此案申請人學生時期的獎項競爭對手都是學生,並非國家級或國際大獎項,獎學金也不可視為「比賽、競賽」獎項得主,再加上申請人進入美國就讀及工作後長達六年的時間,在此期間都沒有獲得其它大型獎項的證明,這讓人懷疑申請人在獲得綠卡後是否能繼續以其傑出能力為美國作出貢獻。此外,在就學期間及學業相關的小型比賽並不足以被視為「專業音樂家」的證明。雖然該案律師在上訴時表示,在古典音樂的專業領域中,大多數的國家級、世界級大賽都有年齡限制,大賽得主也多半是在就學時期就獲得國際聲譽,因為認為美國移民局應該在審核時考量這一點,但在上訴過程中,審核官員表示,即使許多大賽得主在學生時期就已經獲得國際聲譽,但此案申請人沒有提出足夠的得獎證明他在學生時期所獲得的六個獎項是符合國際名望的獎項。 申請人也在申請案中表示,在其求學期間已經在歐洲參與過四次國際級的大提琴大賽,顯示他在學生時期就展露頭角,審核官員表示,參與國際型大賽不是傑出人才移民(EB1A)的標準之一,申請人沒有提出其得獎證明,則無法視為符合「獎項」標準。另外,一些如「新興音樂家」、「新秀」的比賽及表演主要是為了發掘年輕人才,比賽競爭者也多是年輕新秀,也無法視為在其專業領域的頂尖優秀人才。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Read more [...]

傑出人才移民「跨界」專業的選擇策略

許多職業常常會有跨界演出以及橫跨數個職業的機會,也有許多歌手演而優則唱,或是從平面模特兒發跡後轉戰演員或歌手的例子,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雖然這些職業都有關聯性,但由於在申請填表時僅能選擇一個特定職業填寫,所以傑出人才移民(EB1-A)申請人最好一開始先把自己的每項專業領域分開做總體性的比較,從中選擇一個最出色最傑出的職業後以此做全力的準備再遞出申請案。 跨界的現象隨著跨領域合作,在許多專業工作也是隨處可見,一般申請人常會犯以下幾種錯誤,因而導致申請案的失敗。 一、選了一個聽起來名聲響亮的職業但並非自己專精本業:有些傑出人才移民(EB1-A)申請人會先假設立場,自己覺得有某些類別的職業特別容易被通過,然後就選擇了自己不是很專精、傑出的選項,這樣會導致在申請內容上顯得缺乏內容可寫,甚至左支右拙無法發揮。例如,優秀傑出的運動員跨界沾醬油當過教練,卻在填申請表時選了教練,雖然這兩者有許多工作重疊,要知道美國移民局(USCIS)的審核官員就會以「教練」的標準來審視申請人是否符合傑出標準,並且考慮申請人在進入美國之後是否能以「教練」的專長繼續為美國提出重大貢獻。由此可見,該申請案中的文件除了一些教練的經驗之後就顯得乏善可陳,於是只好拿當運動員的得獎記錄來充當傑出教練的證明,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Read more [...]

國際觀不是傑出人才移民申請標準

現在的教育重視國際觀與國際化,在許多專業領域擁有國際視野往往也能獲得很好的工作,尤其是與世界各國的合作,能發展出更先進的研究。因此,有許多人致力於國際合作與世界觀的養成,但在申請美國傑出人士移民(EB1-A)這個類別上,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國際觀或國際合作都不是法規規範的核准要項。法規的審核著重申請人是否具備「傑出人才」的資格以及是否屬於該專業領域頂尖的極少數菁英人才。由於傑出人士移民類別可自行申請,不需要雇主提出申請,也不需要確認有工作後才能申請。因此有許多想移民美國的人會想透過這個管道自行提出申請,但一般人由於缺乏對法規的了解,所以把自己的想法直接套用在申請案上,也常常出現一些不符法規標準的錯誤,而導致整個申請案的失敗。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Read more [...]

傑出人才移民比起其它移民類別有較高門檻

一般人想到拿綠卡移民美國,通常都會想到投資移民(EB5)或是綠卡抽籤(Greencard Lottery),前者需要能在美國投資100萬美元以及能創造10個以美國人工作機會,此類別美國每年給予1萬個具有永久居留權的移民名額;後者則需視運氣看是否能抽中。但不是每個人能夠有有雄厚的財力辦理移民,綠卡抽籤的等待往往由於機率很低因此變成年復一年的等待。其實拿綠卡移民美國還有許多其它的方式,不同的移民類別有著不同的要求與標準,如果申請人本身在其專業上有非常傑出的表現,其實可以考慮門檻條件較高的「傑出人才移民」,雖然較為不易,但有著不需要先找到工作及雇主贊助的優勢,再加上沒有排期等待的困擾,非常適合傑出優秀人士申請。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