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人才移民案例分析:論文自我引用

在學術領域中,論文的發表及被引用可被視為對其專業領域影響力的評量標準之一,想要申請傑出人才移民常見的移民問題是「我有大量的論文發表數量,這對我申請移民有幫助嗎?」或是「近期研究有重大發現,發表了不少重量級論文,但因論文還很新,因此暫時還沒有被引用次數,是否可以申請傑出人才移民?」關於論文的發表數量和引用次數的問題,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有鑑於某些申請人浮濫的發表論文和引用灌水,導致美國移民局(USCIS)在這項標準上,開始採用「論文被引用次數」來做為較客觀的衡量,審核官員普遍認為好的論文發表若對其專業領域有重大影響力,必定也能有一定數量的「被引用次數」。此舉在於防制作者濫發論文,並以此申請傑出人才移民。   但若是發表在質量及水平很高的期刊,例如符合SCI Read more [...]

傑出人才移民案例分析:專業組織會員邀請函

是不是只要是發出「會員邀請函」的專業組織會員資格就可符合傑出移民法規的標準之一?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這是最近常見的傑出人才移民(EB1-A)申請上的問題,申請人應該對於法規定義的傑出人才先有一定的認識,在專業組織會員的要求上,沒有特定的形式要求,但必須要能證明申請人的傑出能力是在該專業領域中具領先的地位。所以像是「面試」、「邀請函」、「收入」、「入會儀式」這些都不是必備要件,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並非就單一條件進行審核,而是以申請人針對「專業組織」這一項所提供的所有證明文件一併進行評估,再加以判定。舉例來說,若申請人因榮獲諾貝爾獎受邀加入「諾貝爾獎俱樂部」,若此俱樂部只有諾貝爾獎得主能加入,即使此專業組織沒有「面試」要求、沒有特殊入會儀式、沒有「面試」,仍然是符合美國移民局的要求。由此可見,傑出人才移民的審核是依個案審查,沒有絕對的必定要件。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也舉出一個案例,該案申請人在猶它州的一個商業聯合會組織,該專業組織規定入會會員必須滿足四項條件才准以入會。一、必須擁有自己的公司且總年營收加總在五百萬美金以上並且擁有至少25個雇員,二、必須通過會長親自面試,三、必須每個月參與例會,四、獲得該組織的入會邀請函。跟一般付費就能加入的組織相較之下,這些條件看似相當嚴格,但美國移民局(USCIS)在審核時表示,以營收或金錢為入會資格條件的會員資格,不屬於法規規定的傑出成就。雖然五百萬美金是個大數目,但並非所有年營收達五百萬美金的老闆都是符合傑出人才的資格。再者,此案為猶它州的地區型組織,由於規模及區域未達全國性以上,所以也無法被視為合格要素。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傑出人才移民類別的重要在於申請人本身是否傑出,因此與身請人的財力、財產沒有直接關聯,若申請人在財力足夠的狀況下,可以申請其它類別,如投資移民等。的確,有許多成功人士的因為其傑出成就而獲得豐厚的財產,但在不是所有的有錢人都屬於傑出人才,因此在申請時無法「倒果為因」,不能因此就斷定擁有一定收入以上的申請就是因為其傑出特性。在專業組織的會員資格這項要素上,嚴苛繁複的入會資格不是美國移民局官員期盼的標準,此個案在這項因素上無法獲得美國移民局(USCIS)的認可。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在審核會員資格時,審核官員不會採取「形式主義」審核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也沒有check Read more [...]

傑出人才移民案例分析:慈善公益獎項

很多人在問申請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時,慈善公益類的國家級獎項是否可以列入審核官員的核可範圍內,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的確,有許多成功人士也會獲得諸如此類的慈善公益獎項,但很可惜的是,這類型的獎項不論是捐款、公益、慈善,都不在移民法規的標準之內,所以無法獲得美國移民局(USCIS)的認可。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舉出一個在商業界的成功人士為例,他經由創業成為公司的CEO,名下有多間科技公司,希望藉由傑出人才移民(EB1-A)拿到綠卡移民美國。該案申請人表示自己曾經獲得全美幼童軍全國性的白金級會員授證,另外也獲得美國共和黨委員會頒發的國家領袖獎(National Read more [...]

傑出人才移民案例分析:新聞稿

網路生活改變了人類的生活,原本許多看似困難的事情也隨著網路的方便性可以輕鬆完成,在過去的新聞媒體藉由專業人士新聞稿的通知,經篩選後選出具有新聞價值的稿件,加以採訪刊出,但現今因為網路的發達,已經到達了人人都可以是網路公民記者,在網路上也到處都有新聞稿、公關稿,甚至是置入性行銷的廣告性新聞都已是隨處可見。在CNN這個全球性媒體也有ireport專門網站讓公民記者可以分享、上傳自己認為有新聞價值的事件報導。對新聞界來說,是有助於「新聞自由」以及新聞傳播價值。但是在申請美國傑出人才移民上,移民律師則抱持著不同的看法。由於在移民法當中有一項標準「申請人是否在全國性、全球性新聞媒體上有刊載、報導其傑出才能」,若單就法條字面解釋,一般的申請人容易誤解,以為只要是冠有大型媒體的文章、文字報導、新聞格式、主播報導的相關形式都可以視為符合資格。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未經發表、刊出的新聞稿或是未經第三方獨立專業記者的報導是無法獲得美國移民局(USCIS)的審核認可;尤其現在許多網站都有自己發布的「新聞」,但這些未經專業媒體的採用發布,都無法被視為傑出人才移民(EB1-A)的合格證明文件。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舉出古巴的一位申請人為例,該案申請人希望以自己的爵士音樂表演專業申請傑出人才申請移民(EB1-A),在新聞媒體報導上,他提出了allaboutjazz.com這個爵士音樂網站的新聞作為自己被採訪的證明,他認為此網站為爵士音樂界最具權威的網站,且經由網站內容介紹世界各國爵士音樂可看出該網站為跨國性網站,所以申請人認為既然這個網站新聞(News)有針對他及專輯的介紹,閱聽讀者群也遍及全球,應可被視為國際級的媒體披露。但在美國移民局審核後發現,此網站的新聞披露其實為「來稿照登」及「商業文」的型式,並非獨立新聞媒體,不能因為網路全球化的特性就因而認定是國際等級的新聞報導。   該申請案在國際獎項方面,申請人表示他創立的古巴爵士樂團所灌製的CD唱片曾經獲得葛萊美獎(Grammy Read more [...]

傑出人才移民案例分析:女子拳擊手

許多提出傑出人才移民申請被拒絕的申請人常有的問題是:『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的決定是最終定案嗎?如果覺得有問題,是否能上訴呢?』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EB1A的申請案準備往往耗費申請人諸多心血與時間,如果認真準備的材料卻遭審核官員忽略,實在是很冤枉。在實務上,審核官員因審核疏忽、錯誤遭到行政上訴辦事處(AAO)糾正其實也不少。所以,即使申請失敗也不用心急,只要在法定時限內提出上訴,都有重審的機會。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也發出提醒,申請人要記得審核官員並非最終拍版定案,即使遭拒仍然可以進行上訴,行政上訴辦事處會在處理後做出「拒絕」、「要求美國移民局重審」、「直接核准」等不同的決定。由於行政上訴辦事處為美國移民局上級機關,所以審核官員、主管(director)都需依法行政,依上級核定意見行事。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由行政上訴辦事處(AAO)提供的案例中,舉出一個拳擊手的傑出人才移民申請案供讀者參考,此案審核主管在收到申請案後,快速做成拒絕的決定,並且在拒絕信中只簡單交代申請人沒有繳交符合十項標準中三項以上的相關材料,因此以不符資格結案,並未就申請人的證明文件做出解釋。此舉讓申請人感到相當不解,她不但繳交了世界拳擊大賽金牌獎(World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