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人才移民案例分析:專業組織會員邀請函

是不是只要是發出「會員邀請函」的專業組織會員資格就可符合傑出移民法規的標準之一?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這是最近常見的傑出人才移民(EB1-A)申請上的問題,申請人應該對於法規定義的傑出人才先有一定的認識,在專業組織會員的要求上,沒有特定的形式要求,但必須要能證明申請人的傑出能力是在該專業領域中具領先的地位。所以像是「面試」、「邀請函」、「收入」、「入會儀式」這些都不是必備要件,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並非就單一條件進行審核,而是以申請人針對「專業組織」這一項所提供的所有證明文件一併進行評估,再加以判定。舉例來說,若申請人因榮獲諾貝爾獎受邀加入「諾貝爾獎俱樂部」,若此俱樂部只有諾貝爾獎得主能加入,即使此專業組織沒有「面試」要求、沒有特殊入會儀式、沒有「面試」,仍然是符合美國移民局的要求。由此可見,傑出人才移民的審核是依個案審查,沒有絕對的必定要件。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也舉出一個案例,該案申請人在猶它州的一個商業聯合會組織,該專業組織規定入會會員必須滿足四項條件才准以入會。一、必須擁有自己的公司且總年營收加總在五百萬美金以上並且擁有至少25個雇員,二、必須通過會長親自面試,三、必須每個月參與例會,四、獲得該組織的入會邀請函。跟一般付費就能加入的組織相較之下,這些條件看似相當嚴格,但美國移民局(USCIS)在審核時表示,以營收或金錢為入會資格條件的會員資格,不屬於法規規定的傑出成就。雖然五百萬美金是個大數目,但並非所有年營收達五百萬美金的老闆都是符合傑出人才的資格。再者,此案為猶它州的地區型組織,由於規模及區域未達全國性以上,所以也無法被視為合格要素。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傑出人才移民類別的重要在於申請人本身是否傑出,因此與身請人的財力、財產沒有直接關聯,若申請人在財力足夠的狀況下,可以申請其它類別,如投資移民等。的確,有許多成功人士的因為其傑出成就而獲得豐厚的財產,但在不是所有的有錢人都屬於傑出人才,因此在申請時無法「倒果為因」,不能因此就斷定擁有一定收入以上的申請就是因為其傑出特性。在專業組織的會員資格這項要素上,嚴苛繁複的入會資格不是美國移民局官員期盼的標準,此個案在這項因素上無法獲得美國移民局(USCIS)的認可。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在審核會員資格時,審核官員不會採取「形式主義」審核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也沒有check list,所以不是有面試、有邀請函等形式的標準就算核可。美國移民局採取的是較嚴格的實質審核,就該案申請人本身的傑出與否做出評斷,只要在十項因素中達到三項以上,就可以獲得核可。

 

由此案可知,移民法規相當複雜繁瑣,標準極嚴格的傑出人才移民類別就更需謹慎,如有任何關於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職業移民的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law@wegreened.com 由於移民法規相當繁複,職業移民審查視個案而定,本法律專欄案例探討不一定適用所有案件,詳細情形應視個案而定,本文僅供參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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