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人士(EB1A)類別案例探討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及一特殊案例值得傑出人士類別(EB1A)申請人參考。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指出多明尼加共和國某藝術家希望能透過第一優先「傑出人士」類別(EB1A)獲得綠卡。該申請人提出證明他參與了康乃爾大學與哥倫比亞大學共同舉辦的「多明尼加國人海外文化論壇年會」,但未提交任何此年會的相關報導,後經審查發現,此年會在申請人遞交時尚未舉辦,申請遞交日期為2002年3月29日,但年會舉辦日期為該年8月底,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師指出依判例「卡迪巴克案」(Katigbak14 I&N Dec. 45, 49 (Comm. 1971)),在申請時尚未發生的事件、獎項均不得作為證明,亦不得於申請案補交新發生的事件,審核官員會以申請時所繳交過往歷史證明文件來作為審查的基礎。若有重大新事證需加入申請案當中,則需先撤回原申請案,然後再重新遞交全新的申請案。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也指出此案另一問題,尚且不論該年會舉辦的時間問題,若僅止於「參加」該年會,並非獲得國家級或國際級認可的獎項,即使提出「參加證明」也無法視為有利的條件。再者,申請人也必須提供該年會的會員條件是否為「極少數曾獲特殊獎項」才能加入,如果是一般多明尼加學者均可加入,在「專業組織」這一條件上,對於申請案也是毫無助益。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醒法規中提及的「專業組織」也必須具有國家級或國際級的聲譽,但若是國際級組織在某地的「分會組織」則不可視為等同「總會」,也就是說「分會組織」的加分效果不及「總會」。

 

在媒體報導方面,該申請人遞交9份新聞報導,但這9篇報導均為1980年代的報導,美國移民局認為此案於2002年申請,但缺乏近年的報導證明,因此無法證明申請人的傑出成就。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在以新聞報導為證明文件時除了要有「媒體名稱」、「報導日期」、「標題」之外,還要提出該媒體為國家級或國際級主流媒體的證明,例如發行量、發行地區等。以「紐約時報」為例,雖然該報主要為紐約市這個地區的新聞,但其發行地區遍及全美國各地,且有龐大的發行量,因此美國移民局(USCIS)視此媒體為主流媒體。如果是外國媒體的報導,則需附上翻譯。

 

雖然申請人在上訴時,補充了2002年底及2003年共三篇於紐約地區發行的新聞報導,但行政上訴辦事處(AAO)仍引用判例「卡迪巴克案」,認定在申請案申請時為2002年3月,不可用後來發生的事件來補充原申請案,即使是上訴,也僅能依該案申請的時點為基準進行審理。

 

在推薦信方面,申請人提交的推薦信是在紐約或紐澤西地區畫廊看過申請人作品的人,他們一致推祟申請人為傑出藝術家。但行政上訴辦事處指出重點不在於申請人的原創性及藝術性,而在於申請人在該專業領域的影響力有多大。這些在推薦信當中都未詳加指出。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指出其實可以提供作品高價售出的記錄或是在美國各地畫廊收藏申請人作品的記錄,都可增加核准的機會。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強調由於法規沒有硬性規定,因此只要能顯出申請人傑出能力的文件都可放入申請案作為佐證,不需拘泥於一定格式。

 

 

申請人也於申請時提及「多明尼加大學塑膠藝術年鑑1844年-1995年」,其中對於申請人有7行的描寫,行政上訴辦事處舉出三點加以說明:

1、時效性,此年鑑出版於1990年代,與申請時間相差數年,缺代時效性。2、頁數、此年鑑高達500多頁,介紹的藝術家非常多,無法顯示申請人的藝術成就重要性。3、描寫份量、在500多頁中僅提及申請人7行,不足以構成有效的證明文件。

 

申請人在原申請案提及在許多展場有其作品展示,但美國移民局認為,仍需按法規條文的規定,必須是具有國家級或國際級獎項或等同的成就,不能以在展覽展出就視為優秀人才,否則所有視覺藝術家都能以展出而被視為優秀人才。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重申美國國會立法通過的旨意在於讓某專業領域中頂尖一、兩個百分比的「優秀人才」獲得綠卡,而不是讓所有人都獲得綠卡,因此申請人必須負起舉證責任。

 

雖然申請人在上訴時加上三個展出證明:紐約的多明尼加文化中心 ( 2002年7月)、紐約的里約藝廊(2003年1月)、紐澤西的帕得森博物館( 2003年8月)舉出數個展覽展出他的作品,但行政上訴辦事處仍以「時間點」問題無法將之納入考量。

 

該案申請人雖然聲稱自己是傑出的畫家及藝術家,但卻無法提供完整證明其為處於該專業領域頂尖優秀人才。因此行政上訴辦事處駁回此上訴案。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這個案件是申請「時間點」很好的借鏡,要注意後來發生的事件不得增列為證明文件去補充已申請的案件。正確的作法應該是撤回原案重新申請。如有任何移民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law@wegreened.com

資料來源:http://www.wegreene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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