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領域申請第一優先(EB1A)傑出人才類別案例探討

職業移民不是只有科學家才能申請,但由於其它領域不像科學領域有期刊發表及論文引用等容易判定的標準,所以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醒在申請時要更注意證明文件的質量及適用性,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舉出一案例作為藝術領域申請人的參考。該案為貝里斯(Belize)國籍的「福音歌曲發片歌手」於2009年2月11日申請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職業移民。該申請案的律師認為此一職業的特殊性不適用於法規規定的十項標準,要求以其它種類的證明代替原法規規定的十項標準。

 

行政上訴辦事處(AAO)舉出法規來否定該律師的聲明,「此法規適用於科學、藝術、教育、商業、體育領域的傑出人士」、「只有在法規十項標準都無法適用於受益人的職業時才能以『等同證明』遞交」,辦事處認定此職業應歸類於藝術領域,此外,行政上訴辦事處指出此案律師不僅未提供相關論証及證明文件說明不適用十項標準的原因,還在申請案中附上符合四項法規的證明文件,所以不採用該律師的說法。行政辦事處表示,事實上如果是無法符合三項標準的外籍人士也不可以遞交「等同證明」。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強調此類別的綠卡移民除了要證明自己的傑出能力之外,還必須「進入美國之後在相同專業領域工作」且「進入美國之後的工作對於美國的利益有持續且重大的幫助」。這幾項都是不可或缺的條件。美國移民局(USCIS)在標準的認定上採非常高的標準,因為此類別是為了吸引專業領域中金字塔頂端的優秀人士而設的。

 

申請人提供一封「貝里斯藝術家協會」的推薦信,信中提及「申請人曾獲得許多獎項,其中一張「願景」的專輯還贏得1,000元獎金。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分析這封推薦信沒有詳述獎項名稱、時間、內容,也未提及這些獎項是否是國家級或是世界級的獎項。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建議要在推薦信當中提供明確的數據及資料讓審核官員可以了解申請人的優秀能力而不是很籠統的概述。

 

關於專業組織的會員方面,推薦信裡提及申請人是「貝里斯藝術家協會」(ABAF)的會員,此組織在貝里斯海內外有超過200位貝里斯藝術家會員。欲加入會員者需填妥一式兩份申請表,一份寄至協會,另一份會員自己存查。申請人在申請案中遞交此申請證明自己在2002年5月6日加入此協會。

 

行政上訴辦事處重申,專業組織對會員的資格要求應該是以重大成就為加入的門檻,舉凡學歷要求、考試要求、學期平均分數要求、會費要求、經歷年數要求或是由現任會員推薦等門檻都不可視為符合申請「傑出人才移民」法規的資格。行政上訴辦事處也強調專業組織的總體聲望、名聲、知名度不是考量的最重點,申請人應該將重點放在此專業組織是否是要求會員需有重大成就才能加入。

根據此案,申請人未提供任何證明此藝術家協會需要特殊成就才能加入,因此不符法規要求。

另外,關於媒體報導的標準上,此案提供一篇AMANDALA報紙報導申請人的「願景」專輯,並簡短提及申請人的歌唱經歷。申請人提供報紙官方網站的網頁證明AMANDALA報紙是貝里斯全國性的領先平面媒體。

行政辦事處表示申請人提供的網頁為AMANDALA公司自己的聲明,因此不具公信力。且該報導也未提及申請人獲得任何重大獎項或具有全國性知名聲譽。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建議此類的證明文件最好是用第三方公正單位的文件,而且可以利用像是媒體銷售量、市佔率等明確數據來加以證明是全國性或世界性的媒體,若是社區型小型媒體則不符資格。但像紐約時報擁有高知名度且為全美國發行的媒體,因此可視為符合資格的主流媒體。但若像是登在全國性媒體「華盛頓郵報」(Washington Post)中只在維吉尼亞州某個小地方發行的地方版報導文章,則只能視為地方報導,不可等同於全國性報導,因為只有該地區能看到此篇報導。

 

申請人也附上與唱片公司簽訂的三張唱片的發行合約、發行歌譜、數個教會的演唱邀約、參加教會舉辦年會的感謝函、某教會的推薦信、宗教組織的推薦信、網站報導申請人的專輯等。

行政上訴辦事處認定由於發行合約無法證明這三張唱片是否為申請人原創,且無法證明後來是否真的有發行唱片、也無法得知銷售成績。發行合約只能視為申請人同意在這三張專輯中演唱。 歌譜的發行雖然都有申請人的名字,但無證明顯示為申請人原創或改編或編訂。此外,網站報導也是從申請人自己的網站上節錄下來,不具公信力。至於諸多演唱邀約及感謝函,審核官員認為由於歌手的身份,這些邀約及感謝函都未提及是否因歌手的特殊成就而邀約演唱或是因其特殊貢獻。因此審核官員裁定這些信件不具足夠份量,並且強調若僅擁有強有力推薦信但仍缺乏獨立、公正的獎項證明或報導證明,還是無法獲得批准。最終行政上訴辦事處駁回此案。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醒所有申請人不可偏廢哪一項證明文件,不能因獲得有力推薦而掉以輕心,遞交質量俱佳的申請案才是獲得通過的不二法門。如有任何移民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law@wegreened.com

資料來源:http://www.wegreene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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