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領域傑出人才(EB1A)類別申請案例探討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供一個商業領域的傑出人才類別申請案作為參考。該案以商業領域申請申請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職業移民。申請人為日本商業地產公司負責事務的資深副總裁。德州服務中心於2009年4月拒絕此案。

 

申請人曾經獲得兩年的最佳服務獎項,但行政辦事處認為由獎項名稱來看應該是公司的內部獎項認可其服務品質,並非法規所列全國性或國際性專業獎項。而且申請案中沒有任何文件詳細說明申請人所得獎項內容、得獎條件等。

 

在專業組織會員方面,申請人為「商業投資認證會員」(CCIM)及「紐約州法律協會會員」(NYSBA)。申請人遞交商業投資認證會員證及網站資料,該組織現有9000名會員,仍有1萬名申請者準備加入。會員資格為:1. 完成四門核心課程。2.繳交投資交易記錄或是提供顧問諮詢記錄。3.完成資格考試。另外根據紐約州法律協會網站資料,會員需為在紐約州提供法律服務且支持該組織,並且在繳交年費後可享有組織所有權利。行政上訴辦事處(AAO)表示這兩個組織都不符法規要求。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強調專業組織對會員的資格要求應該是以重大成就為加入的門檻,舉凡學歷要求、考試要求、學期平均分數要求、會費要求、經歷年數要求或是由現任會員推薦等門檻都不可視為符合申請「傑出人才移民」法規的資格。

 

在關於媒體報導方面,申請人提供了多達15篇的文章報導,包含報紙、網站、期刊等。行政上訴辦事處指出,15件報導除了一件之外,其餘14件都缺乏作者姓名,而唯一有作者姓名的刊物是申請人公司內部文章,不符法規規定。。如果資料不全,則不列入考量,也不具加分效果。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強調媒體報導的文章一定要包含日期、作者、標題、媒體名稱、以及英文翻譯(如果是非英文文章),缺一不可。

 

申請案的律師認為在商業地產公司高階管理職位應符合法規中擔任評審工作,因為在工作當中他位居高位經常需要做出評審、重大決定並且輔導下屬。申請案中也提交了申請人用來訓練商業地產公司員工的課程計畫。行政上訴辦事處認為該申請人所做的評審、訓練工作為在公司中日常工作職責所在,並無法證明在其專業領域中佔頂尖地位,行政上訴辦事處以過往判決為例(USCIS,580 F.3d 1030, 1036 (9th Cir. 2009)),在校內評審學生作業亦不符此法規需求。

 

在推薦信方面,該申請案的推薦人都與申請人共事過,非業界專家或專業人士或是第三方公正人士,行政辦事處認為雖然熟識的推薦人可以提供更具體細節,但重點還是要證明申請人為該領域中金字塔頂尖人才,然而此案的推薦信僅描述申請人在諸多計畫、專案中的成功以及對美國日本兩國語言文化的精通,未提及申請人在業界的影響力及貢獻,因此不具份量。

在薪水方面,雖然申請人繳交2006年的報稅單,該證明顯示其年薪為$409,445,但美國移民局(USCIS)認為無法與其它類似職位的薪水作出比較而拒絕該案。在上訴時,行政上訴辦事處認定律師在上訴時依舊未依美國移民局官員建議提交商業地產界類似職位的薪水比較文件,因此最終拒絕此案。

 

而行政上訴辦事處在判決中說明,雖然上訴辦事處發現美國移民局已核准該受益人的「非移民簽證」申請,即使此兩案的法規有類似用語,但美國移民局還是能以「不同的標準」來拒絕該受益人的「移民簽證」申請。因此受益人不能以此理由進行後續的上訴。而且行政上訴辦事處效力高於美國移民局,因此不受限於美國移民局的決定,辦事處可逕行裁決移民局官員錯誤的決定,不得以美國移民局的核准決定抗辯行政上訴辦事處的最後裁決。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針對此案提出一些改進的方向,申請人可以提出組織職位圖表,並與業界中其它資深副總裁或類似職位作比較,顯示其較同儕優秀的能力。申請人不應過於強調公司的名聲或是對於公司的貢獻,應強調對於其專業領域的貢獻。另外,也可將其工作內容詳列為證明文件,與其它高階經理人作比較,突顯其能力非僅止於公司要求。此外應注意審核官員於拒絕時的說明文件,不要在上訴時再度錯失補交文件的機會。如有任何移民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law@wegreened.com

資料來源:http://www.wegreene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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