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人士移民」(EB1)需注意職業的選擇及設定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第一優先移民類別」(EB1)當中的「傑出人士移民」(EB1-A)雖然標準較其它類別還要高,但只要符合標準的申請人依申請規格及程序按步就班申請,自行申請並非困難的事。通常,申請人在填寫表格時最先會遇到的難題就是職業的填寫,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醒,由於法規要求受益人在進入美國後必須跟申請時維持一樣的專業繼續在美國服務,這是為了確保受益人可以繼續保持優秀傑出。所以在填寫職業時,不要隨便轉換跑道,或是填寫過於籠統,否則將影響審核結果。例如曾有傑出運動員在填表時填寫「運動員」,但是即將就業的機構卻是將聘請他當「教練」,這就有明顯的不同。在美國移民局(USCIS)的認定,這兩者雖然共享類似的運動知識與經驗,但卻是截然不同的兩個職業,兩者所需要的傑出技能也完全不同。傑出的運動員不一定就會是傑出的運動教練。如果在職業這個選項界定上含糊不清的話,要通過審核的機率就降低許多。

行政上訴辦事處(AAO)曾經以棒球運動選手為例,好的棒球運動員可能了解「球隊經理」這個職位該做的事,但是否具有傑出「球隊經理」的優秀技能,例如良好的管理能力、人際溝通技巧,則無法單憑推論可知。同理可證,優秀的「球隊經理」並不一定就能上場打球獲得冠軍。因此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醒申請人在界定自己的職業時要很精確,不能模擬兩可。也有一些申請人採投機取巧的方式,想說多填一點各種職業來顯示自己的傑出與不凡,這也不會被審核官員接受。在法規的規定下,只能填寫一種職業,且進入美國後需從事相同職業,因為法規的精神認為「傑出」必須建立在「專精」這個基準上。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舉出一個案例供大家參考,此「傑出人士移民」申請人是一家美國連鎖舞蹈教室,希望聘請受益人成為舞蹈機構的管理總監,除了管理各教室外還需要教舞(舞蹈老師),因此透過申請「傑出人士」移民申請(EB1A)來幫受益人取得身份。但是申請人在填表時職業卻填「職業舞者」,這與他們預備聘請受益人的職業是完全不同。美國移民局表示雖然職業舞者可以兼任當舞蹈老師,也能夠管理舞蹈教室,但傑出人士移民是針對金字塔頂端的優秀人才而設計的,可想而知,「兼任舞蹈老師」極可能無法成為最頂尖的「傑出舞蹈老師」。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也表示,此三種職業雖然有部分的專業看似重疊,但所需的證明文件卻完全不同,不可相提並論。例如「職業舞者」需要提出的是過往全國性或國際性舞蹈大賽得獎記錄來證明傑出;「舞蹈老師」則需提供自己的學生是否獲得大賽或是老師自己有許多教學著作、成績;而「管理總監」的職位則需提供優秀管理績效或是建立優秀企業的證明。切記不能以「通用」的邏輯方式來證明自己的傑出能力,每個專業、每個職業都有其特殊能力要求才能達到頂尖地位,優秀的舞者不一定會成為優秀的管理者,優秀的老師有其特殊教學法及人格特質不一定是頂尖的舞者。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由於此案申請人職業選填「職業舞者」,所以美國移民局審核官員在審理「傑出人士移民類別」(EB1A)時就會以舞者的條件來評定,該案受益人在申請時已經33歲,但遞交的得獎記錄都是其在20歲之前的記錄,近十年來都沒再得過任何獎項,因此審核官員認為太早期且不連續的記錄無法證明受益人未來將能在進入美國之後維持其傑出成就,所以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醒有意申請的人,要注意證明資料的連續性及延續性,不要只顧著繳交非常以前的得獎記錄,但中間卻有很長的「空窗期」,這就難以獲得審核通過。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強調因為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可由受益人自行提出申請,因此可以完全掌握自己申請案的進度及狀況,所以民眾如有任何關於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職業移民的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law@wegreened.com,律師也提醒讀者,職業移民審查視個案而定,本法律專欄案例探討不一定適用所有案件,詳細情形應視個案而定,本文僅供參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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