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埃及體裁寫作作家EB1A申請14周(加急處理後7天)順利通過!

客戶感言: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相當專業,他們辦公細致認真,反饋及時而詳實,是不可多得的移民律師方面專家。在收到RFE之後,他們同樣全力以赴,直至申請最後成功拿下。我很感激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幫助我一路指點迷津並成功助我化險為夷。我一定會將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推薦給每一個向我一樣尋求優質律師服務的朋友們。」     於2013年8月12日,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收到了一位體裁寫作作家的EB1A申請順利獲准通知!(批准通知)     領域:體裁寫作 受益人遞交申請時的職位:作家 受益人國籍:埃及 服務中心:德州服務中心(TSC) 遞交申請時所在州:佛羅裡達州 批准通知日期:2013年8月12日 處理時間:14周(加急處理後7天)     案例總結:   此次與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合作的客戶是一位來自埃及的體裁寫作作家。與其他客戶相比,這位客戶的工作比較特殊,但是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還是以同樣的專業技術能力為這位客戶的案例尋求亮點與突破口。具體來說,她在美國已發表書籍30多本,同時書籍被翻譯成近30種不同語言在國際上廣泛發行。除此之外,她還獲得了7份國際性及國家級獎項,並被吸納成為2個著名精英專業組織協會的成員。宏觀來看,她的成就早已使其成為薪金排名在最頂級8%以內的多產作家。在提到該受益人的突出成就時,一位獨立推薦人指出, Read more [...]

成功案例: 中國計算機科學研究科學家EB1A申請2個月順利通過!

客戶感言:   「感謝你們的辛苦付出。」     於2013年8月13日,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收到了一位計算機科學研究科學家的EB1A申請順利獲准通知!(批准通知)     領域:計算機科學家 受益人遞交申請時的職位:研究員 受益人國籍:中國 服務中心:內布拉斯加州服務中心(NSC) 遞交申請時所在州:南達科他州 批准通知日期:2013年8月13日 處理時間:2個月     案例總結:   一般來說,I-140的正常處理時間長達4-6月之久。但是,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卻多次成功幫助客戶提前完成申請。   此次與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合作的客戶是一位來自中國的計算機科學領域研究員。他的強項是通過DNA密碼與亂加密來發展及加強信息安全,同時,他還將認知心理學的元素整合到人機界面以用於創建易於使用的程序。在學術成績方面,該客戶曾在核心期刊發表過22篇同行評審論文、20篇大會文獻記錄、4本書、3篇書章節,同時立有一項專利;與此同時,其文獻已被同行領域專家學者引用達13次。除了自身雄厚學術能力之外,該客戶還多次受邀參與評審他人文獻,迄今為止,該客戶已評審過25篇學術文獻。在提到該受益人的突出成就時,一位獨立推薦人指出, Read more [...]

成功案例: 印度細胞與癌症生物學助理科學家EB1A申請7天順利通過!

客戶感言:   「感謝你們的大力幫助!申請通過了我真是很開心。我已經把貴事務所推薦給我朋友們了,以後還會繼續向更多有意尋求移民服務的朋友們推薦。」     於2013年8月15日,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收到了一位印度細胞與癌症生物學領域助理科學家的EB1A申請順利獲准通知!(批准通知)     領域:細胞與癌症生物學 受益人遞交申請時的職位:助理科學家 受益人國籍:印度 服務中心:內布拉斯加州服務中心(NSC) 遞交申請時所在州:加利福尼亞州 批准通知日期:2013年8月15日 處理時間:7天(加急申請)   案例總結:   此次與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合作的客戶是一位來自印度的細胞與癌症生物領域助理科學家。她的研究主要是為了了解癌症與細胞發展背後的運作機制。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指出,該申請人的成就卓著突出,其工作不僅會繼續為該領域帶來突破,同時其研究還會造福美國人民。為進一步證實其研究貢獻,我們出具了大量文件資料列舉該客戶的成就。在學術成績方面,該客戶曾在核心期刊發表過29篇同行評審論文,3篇圖書章節;同時,我們還通過一流的數據分析系統指出該申請人文獻引用次數已高達2984次,充分體現了該研究者的重要學術能力及領先的學術地位。此外,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還強調該客戶在國際國內學術界的影響力。除了該客戶自身的學術成果之外,她還受邀評審多達18篇細胞與癌症生物學領域文稿,進一步以事實證據肯定了其在學術界的重要性。在提到該受益人的突出成就時,一位獨立推薦人指出, Read more [...]

成功案例: 印度納米技術與納米醫學博士後副研究員EB1A 申請7天通過!

客戶感言:   「我對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所給我的幫助表示真心感謝。我真沒想到到會這麼順利。我很樂意在任何社交平台上推薦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光LinkedIn遠遠不夠。我現在生活中遇到了很多希望申請EB1A的朋友們,我一定會向他們推薦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於2013年8月12日,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收到了一位納米技術與納米醫學博士後副研究員EB1A申請順利獲准通知!(批准通知)     領域:納米技術與納米醫學 受益人遞交申請時的職位:博士後副研究員 受益人國籍:印度 服務中心:德州服務中心(TSC) 遞交申請時所在州:北卡羅萊納州 批准通知日期:2013年8月12日 處理時間:7天(加急處理)   案例總結:   此次與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合作的客戶是一位納米技術與納米醫學領域的博士後副研究員。該申請人的研究領域主要涉及開發新型納米粒子,以用於治療癌症過程中對化療與放射增感劑的傳輸與釋放控制。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指出,該申請人的成就卓著突出,其工作不僅會繼續為納米科技領域帶來突破,同時其研究還會造福美國人民。為進一步證實其研究貢獻,我們出具了大量文件資料列舉該客戶的成就。在學術成績方面,該客戶曾在核心期刊發表過13篇同行評審論文,以及1本書章節;在移民申請提交之時,該客戶文獻著作已獲得217次引用,足以體現該客戶在此領域的巨大影響力。除此之外,該客戶還受邀評審17篇文稿,其專業學識及能力不言而喻。在提到該受益人的突出成就時,一位獨立推薦人指出, Read more [...]

成功案例: 印度藥物化學博士後研究助理EB1A 申請7個月通過!

客戶感言:   「我會大力推薦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說實在的,在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之前,我沒聯系過別的律師。我只是聽兩個朋友說起過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然後我就直接委托了貴所。出我意料的是,在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幫助下,整個移民申請過程從起草推薦信到遞交請願書都進行的特別順利。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團隊辦事確實專業高效,我對他們的服務心滿意足。在此,我再次強烈表示推薦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於2013年8月9日,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收到了一位藥物化學博士後研究助理EB1A申請順利獲准通知!(批准通知)     領域:藥物化學 受益人遞交申請時的職位:博士後研究員 受益人國籍:印度 服務中心:內布拉斯加州州服務中心(NSC) 遞交申請時所在州:印第安納州 批准通知日期:2013年8月9日 處理時間:7月   案例總結:   此次與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合作的客戶是一位來自印度的藥物化學博士後研究助理。該申請人在藥物化學學領域成就卓著,尤其是通過藥物化學,有機化學以及分子藥理學方面研究改善癌症治療及強化治療方案方面相當出色。具體來說,他主要研究膀胱致癌物質,植物多酚的發現,細胞死亡的調控機制,急性肺損傷的變革結果,雞傳染性法氏囊病的藥物發現等等諸多領域。在學術成績方面,該客戶曾在核心期刊發表過14篇同行評審論文,1篇會刊文獻,累計獲得引用多達213次,這一項項數據直觀地展示了該申請人的研究能力及知名度。除此之外,該申請人還被多次邀請參加評審學術論文,文稿以及重要文摘多達11次。在提到該受益人的突出成就時,一位獨立推薦人指出“. Read more [...]

傑出人才移民類別符合國家級獎項之要件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提醒,若要在申請案中提出符合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的國家級獎項,需要先檢視獎項的資格要件;首先要先判斷該獎項的規模等級,但要注意的是美國移民局不會只單看「獎項名稱」就斷定其規模,有許多名稱含有「國家級」(national)或「國際級」(international)的獎項其實只是虛有其名,往往只是主辦單位虛張聲勢而冠上了這些虛榮的獎項名稱,所以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建議申請人,要在申請案中也一併附上該獎項的相關證明文件,像是主辦單位名稱、評選標準等,都有助於審核官員對獎項有所了解。   另外,若能提供該比賽獎項舉辦的頻率(幾年一次)、同專業得獎人數、甚至是曾得過相同獎項的業界名人,都將可以更進一步幫助釐清該獎項是否符合法規要求。也省去了審核官員因為這些獎項的灰色模糊地帶發出補件要求(RFE),在過往的案例中,經常可見一些比賽或獎項的授與因為舉辦太過頻繁且得獎人數眾多而引發審核官類的疑慮,為了消除這些不必要的疑慮,最好的方法就是提供完善的申請資料,這樣也能儘快獲得傑出人才移民(EB1-A)申請核准。由於許多外籍申請人所獲獎項都不是以英文為主要語言,因此附上翻譯也是申請要件之一,申請人不能期待審核官員精通世界各國語言。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也提供了一個俄羅斯籍的申請案例,該案申請人的工作為默劇演員、劇場演員、聲樂家,該名申請人聲稱自己曾獲得俄羅斯政府所頒發的藝術家最高榮譽獎項肯定他在藝術方面的成就,他也附上該政府獎項的英文翻譯文件,但美國移民局(USCIS)在審核後發現該獎項廣泛的頒發給各類型的藝術家,每年多達數百名藝術家得獎,且申請人無法證明在他的專業領域裡有多少人同時獲得此獎項,此舉證責任落在申請人身上,無法由審核官員進行調查得知。由於傑出人才移民(EB1-A)法規中明確指出所謂的傑出人才是在該專業領域中「極頂尖」的優秀人才,若是得獎人數眾多則無法顯出該得獎人的傑出性。   另外,由於該案申請人在申請時已經進入美國開始工作長達五年的時間,審核官員推論如果該名申請人為該領域金字塔頂尖人物,則在進入美國從事相關工作後,應有傑出表現,但在申請案中未見近幾年來的表現資料或是相關獎項。這個部分值得申請人特別關注,若想要在「獎項」上符合資格,在「持續性」上也是審核官員會提出的問題,但仍依「個案審理」為基礎,並非所有申請案都被提及相同的問題。   此外,獎項的資料提供需完備,以此案為例,申請人提供了一封俄羅斯歌劇「金面具獎」(Golden Read more [...]

申請傑出人才移民勿道聽途說

許多人在申請職業移民時,會先在自己的社交圈中詢問已經拿到綠卡或申請成功的親朋好友,但殊不知移民法規及移民類別相當繁復,並不是所有移民美國的人都申請同一個移民類別,有些是以「依親移民」、「綠卡抽簽」或是其它移民類別,也不是每個移民者都親自申辦,還有許多移民類別是必須由公司找律師代為辦理,因此,這樣詢問方式往往造成許多在申請上的誤解,反而更容易造成申請失敗。因此,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建議申請人,首要搞清楚自己適合申請的「移民類別」,並且正確的判定是否能「自行申請」以及是否需要「律師協助」。   若是決定要申請「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就必須要了解此移民類別的特性以及十項評量標准,若能符合三項以上並且通過總體考量就有機會獲得移民申請核准,但核准的權限掌握在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的手上。因此參考相同專業領域的類似申請案就顯得格外重要,「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以別人的失敗經驗作為借鏡,就能提高自己的成功機會。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舉出一個常見「道聽途說」的例子,有許多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的申請人,因為聽信親朋好友的移民經驗,誤以為申請移民一定要繳交過往的報稅記錄,所以都依樣畫葫蘆的繳上W2表格及歷年報稅記錄,以為有繳稅給美國政府將有助於綠卡移民申請;在「傑出人才移民(EB-1A)」類別中,這是錯誤的證明方式,法規中未規定申請人需繳交報稅記錄、文件,但「十項標准」中的確有一項是透過申請人的收入、票房記錄、盈收來證明申請人在該專業領域中的傑出地位,如果只是單單繳上報稅記錄,但沒有任何其它比較記錄及說明,是無法獲得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的認可。以加州一軟體工程師的申請案為例,他原本只附上了W2表格證明他從科技公司拿到了年薪20萬元做為證明文件,後來收到「補件要求」,他提出monster.com上提供的加州軟體工程師年薪來做比較,顯示他是處於前25%的領先地位,但審核官員在仔細檢驗後發現,此20萬美元的薪資是包括了年終獎金、搬家津貼、各項津貼,但提供的monster.com比較基准卻是基本底薪,兩者的比較「內容」並不一致,審核官員也強調必須與「全國性」的數據做比較,才符合「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的法規要求。此案申請人在「薪資報酬」這項標准上因而被認定「不符標准」。   律師提醒,在申請的道路上,不應道聽途說。應該自己做好申請的准備功課,以繳交報稅記錄為例,是為了展示自己的傑出成就,而非與是否有報稅有關聯。此外,也不是薪文的數字愈大就代表申請成功的鐵票,還是要符合「十項標准」中的三項以上,再經過審核官員的「總體考量」才能獲得「核准」。如有任何關於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職業移民的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Read more [...]

傑出人才案例分析:化學工程師申請案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提醒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申請人在申請時要有「樂觀正面」的態度,即使申請失敗也不要灰心喪志認為是對個人成就的否定,應該抱持著審核官員是在審核申請案中所呈現的申請人是否符合美國移民法律上傑出成就的觀點,所以在申請案中呈現出一個「強有力」的「傑出人才」是致勝的關鍵。而且,即使申請失敗,在拿到通知後一定時間點內還可以向「行政上訴辦事處」(AAO)提出上訴。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若是申請不順利,申請案內容質量不佳無法補救,也可以等資格比較充份再重新提出傑出人才移民申請案(EB1-A)。在移民法當中沒有規定申請人可以申請的次數,也沒有規定哪些人不能申請或是哪些人才能申請,所以有志移民美國者可以把握這項移民類別的特點,自行提出移民申請;而且不用先找到美國工作,也不需美國雇主代為提出申請。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這次也提出一個美國移民局公布的EB-1A案例供大家參考,此案申請人為專攻聚化合物的化學博士,希望以化工工程師的身份移民美國,申請人除了是美國化學學會 Read more [...]

傑出人才移民案例分析:髮型設計師

雖然刻板印象中申請傑出人才移民(EB1-A)以學術專業為大宗,例如教授、研究員等,但法規實際上規定只要是科學、藝術、教育、商業、運動領域皆可申請,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根據美國移民局對法規的解釋,在制定時將界限範圍畫的較為寬鬆,讓審核官員有權限讓專業的「傑出人才」獲得移民核准才符合立法精神。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因此傑出人才移民法規沒有設定「排除條款」來禁止某些職業,也就是說只要能符合標準,就極有機會依此類別移民美國。但不能忽略的是「傑出人才移民」類別的標準及要求相當高,非一般移民類別可相提並論,尤其在準備上要能舉證申請人的傑出能力才行。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提供美國移民局(USCIS)公布的髮型設計師案例供有意申請者參考。 此案申請人為長期阿根廷美髮協會FAPYA會員,且已在美國境內工作多年,希望能透過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拿到綠卡,申請人表示自己在阿根廷曾拿下無數大獎,且與許多電視台、電影公司、唱片公司合作為知名藝人設計造型,應可視為符合藝術領域中的傑出人才要求。申請人也在申請案中繳交五封專業推薦信,以及14項大獎的證明文件。美國移民局(USCIS)在審理後發現,申請人所獲得的14項大獎,均為其年輕時期所獲獎項,距現今提交申請案的時間已有15到20年的差距,由於法規要求申請人必須在獲准拿到綠卡並進入美國工作後「必須」繼續發揮其傑出能力對美國作出重大貢獻,所以這樣的「空窗期」讓此申請案顯得相當不利。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建議,若有「空窗期」的申請者,應準備不同的申請策略,來增加自己的申請案質量。例如,在提交申請案前,再次參加專業領域中的比賽或是參與評審工作來顯示自己持續在專業領域中發揮影響力。 此外,此案的推薦人在推薦信中犯了一些錯誤,例如在描述申請人的某一個電視劇最佳造型設計獎項時,推薦人認定此獎項在阿根廷等同於美國的東尼獎。由於東尼獎在美國是家喻戶嘵的音樂劇獎項,與電視劇大不相同。這樣的類比錯誤,顯見推薦人的專業能力不足或是對於申請人不夠熟悉,這樣的推薦信就會大打折扣,不易被審核官員採用。此案在各項標準都欠缺證明之下,未達十項標準中的三項以上,因而遭到美國移民局拒絕。 申請人在接獲拒絕信後,也馬上採取行動參與一些美國造型協會的活動並接受報紙媒體採訪,然後向行政上訴辦事處(AAO)提出上訴。但可惜的是,依判例及法律原則下,審核官員無法採用在申請案提出後才發生的事件作為證明文件。也就是說審核官員是針對申請案在遞交的那一刻之前的申請人資格。舉例來說,如果傑出人才移民申請案(EB1-A)是在2013年6月15日遞交,即使申請人在2013年6月17日突然獲得國際大獎,也無法以補件或上訴方式來請求將此國際獎項列入考量。唯一可行的方式是6月17日之後重新送出一份全新的申請案才能讓審核官員採用獎項。   許多傑出移民申請人會因為已經在美國工作多年,因而過於自信認定自己在專業領域中有傑出的表現才能在美國長期工作,往往忽略了法律要求的標準需要申請人自行提交實質證明,無法以抽象形式或概念來認定。這類型的申請人經常在最後因為過於大意而導致申請失敗。移民法規相當複雜繁瑣,更不用是標準極嚴格的傑出人才移民類別,如有任何關於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職業移民的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Read more [...]

傑出人才移民案例分析:論文自我引用

在學術領域中,論文的發表及被引用可被視為對其專業領域影響力的評量標準之一,想要申請傑出人才移民常見的移民問題是「我有大量的論文發表數量,這對我申請移民有幫助嗎?」或是「近期研究有重大發現,發表了不少重量級論文,但因論文還很新,因此暫時還沒有被引用次數,是否可以申請傑出人才移民?」關於論文的發表數量和引用次數的問題,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有鑑於某些申請人浮濫的發表論文和引用灌水,導致美國移民局(USCIS)在這項標準上,開始採用「論文被引用次數」來做為較客觀的衡量,審核官員普遍認為好的論文發表若對其專業領域有重大影響力,必定也能有一定數量的「被引用次數」。此舉在於防制作者濫發論文,並以此申請傑出人才移民。   但若是發表在質量及水平很高的期刊,例如符合SCI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