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人才案例分析:化學工程師申請案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提醒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申請人在申請時要有「樂觀正面」的態度,即使申請失敗也不要灰心喪志認為是對個人成就的否定,應該抱持著審核官員是在審核申請案中所呈現的申請人是否符合美國移民法律上傑出成就的觀點,所以在申請案中呈現出一個「強有力」的「傑出人才」是致勝的關鍵。而且,即使申請失敗,在拿到通知後一定時間點內還可以向「行政上訴辦事處」(AAO)提出上訴。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若是申請不順利,申請案內容質量不佳無法補救,也可以等資格比較充份再重新提出傑出人才移民申請案(EB1-A)。在移民法當中沒有規定申請人可以申請的次數,也沒有規定哪些人不能申請或是哪些人才能申請,所以有志移民美國者可以把握這項移民類別的特點,自行提出移民申請;而且不用先找到美國工作,也不需美國雇主代為提出申請。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這次也提出一個美國移民局公布的EB-1A案例供大家參考,此案申請人為專攻聚化合物的化學博士,希望以化工工程師的身份移民美國,申請人除了是美國化學學會 Read more [...]

傑出人才移民案例分析:髮型設計師

雖然刻板印象中申請傑出人才移民(EB1-A)以學術專業為大宗,例如教授、研究員等,但法規實際上規定只要是科學、藝術、教育、商業、運動領域皆可申請,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根據美國移民局對法規的解釋,在制定時將界限範圍畫的較為寬鬆,讓審核官員有權限讓專業的「傑出人才」獲得移民核准才符合立法精神。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因此傑出人才移民法規沒有設定「排除條款」來禁止某些職業,也就是說只要能符合標準,就極有機會依此類別移民美國。但不能忽略的是「傑出人才移民」類別的標準及要求相當高,非一般移民類別可相提並論,尤其在準備上要能舉證申請人的傑出能力才行。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提供美國移民局(USCIS)公布的髮型設計師案例供有意申請者參考。 此案申請人為長期阿根廷美髮協會FAPYA會員,且已在美國境內工作多年,希望能透過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拿到綠卡,申請人表示自己在阿根廷曾拿下無數大獎,且與許多電視台、電影公司、唱片公司合作為知名藝人設計造型,應可視為符合藝術領域中的傑出人才要求。申請人也在申請案中繳交五封專業推薦信,以及14項大獎的證明文件。美國移民局(USCIS)在審理後發現,申請人所獲得的14項大獎,均為其年輕時期所獲獎項,距現今提交申請案的時間已有15到20年的差距,由於法規要求申請人必須在獲准拿到綠卡並進入美國工作後「必須」繼續發揮其傑出能力對美國作出重大貢獻,所以這樣的「空窗期」讓此申請案顯得相當不利。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建議,若有「空窗期」的申請者,應準備不同的申請策略,來增加自己的申請案質量。例如,在提交申請案前,再次參加專業領域中的比賽或是參與評審工作來顯示自己持續在專業領域中發揮影響力。 此外,此案的推薦人在推薦信中犯了一些錯誤,例如在描述申請人的某一個電視劇最佳造型設計獎項時,推薦人認定此獎項在阿根廷等同於美國的東尼獎。由於東尼獎在美國是家喻戶嘵的音樂劇獎項,與電視劇大不相同。這樣的類比錯誤,顯見推薦人的專業能力不足或是對於申請人不夠熟悉,這樣的推薦信就會大打折扣,不易被審核官員採用。此案在各項標準都欠缺證明之下,未達十項標準中的三項以上,因而遭到美國移民局拒絕。 申請人在接獲拒絕信後,也馬上採取行動參與一些美國造型協會的活動並接受報紙媒體採訪,然後向行政上訴辦事處(AAO)提出上訴。但可惜的是,依判例及法律原則下,審核官員無法採用在申請案提出後才發生的事件作為證明文件。也就是說審核官員是針對申請案在遞交的那一刻之前的申請人資格。舉例來說,如果傑出人才移民申請案(EB1-A)是在2013年6月15日遞交,即使申請人在2013年6月17日突然獲得國際大獎,也無法以補件或上訴方式來請求將此國際獎項列入考量。唯一可行的方式是6月17日之後重新送出一份全新的申請案才能讓審核官員採用獎項。   許多傑出移民申請人會因為已經在美國工作多年,因而過於自信認定自己在專業領域中有傑出的表現才能在美國長期工作,往往忽略了法律要求的標準需要申請人自行提交實質證明,無法以抽象形式或概念來認定。這類型的申請人經常在最後因為過於大意而導致申請失敗。移民法規相當複雜繁瑣,更不用是標準極嚴格的傑出人才移民類別,如有任何關於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職業移民的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Read more [...]

傑出人才移民案例分析:論文自我引用

在學術領域中,論文的發表及被引用可被視為對其專業領域影響力的評量標準之一,想要申請傑出人才移民常見的移民問題是「我有大量的論文發表數量,這對我申請移民有幫助嗎?」或是「近期研究有重大發現,發表了不少重量級論文,但因論文還很新,因此暫時還沒有被引用次數,是否可以申請傑出人才移民?」關於論文的發表數量和引用次數的問題,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有鑑於某些申請人浮濫的發表論文和引用灌水,導致美國移民局(USCIS)在這項標準上,開始採用「論文被引用次數」來做為較客觀的衡量,審核官員普遍認為好的論文發表若對其專業領域有重大影響力,必定也能有一定數量的「被引用次數」。此舉在於防制作者濫發論文,並以此申請傑出人才移民。   但若是發表在質量及水平很高的期刊,例如符合SCI Read more [...]

傑出人才移民案例分析:專業組織會員邀請函

是不是只要是發出「會員邀請函」的專業組織會員資格就可符合傑出移民法規的標準之一?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這是最近常見的傑出人才移民(EB1-A)申請上的問題,申請人應該對於法規定義的傑出人才先有一定的認識,在專業組織會員的要求上,沒有特定的形式要求,但必須要能證明申請人的傑出能力是在該專業領域中具領先的地位。所以像是「面試」、「邀請函」、「收入」、「入會儀式」這些都不是必備要件,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並非就單一條件進行審核,而是以申請人針對「專業組織」這一項所提供的所有證明文件一併進行評估,再加以判定。舉例來說,若申請人因榮獲諾貝爾獎受邀加入「諾貝爾獎俱樂部」,若此俱樂部只有諾貝爾獎得主能加入,即使此專業組織沒有「面試」要求、沒有特殊入會儀式、沒有「面試」,仍然是符合美國移民局的要求。由此可見,傑出人才移民的審核是依個案審查,沒有絕對的必定要件。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也舉出一個案例,該案申請人在猶它州的一個商業聯合會組織,該專業組織規定入會會員必須滿足四項條件才准以入會。一、必須擁有自己的公司且總年營收加總在五百萬美金以上並且擁有至少25個雇員,二、必須通過會長親自面試,三、必須每個月參與例會,四、獲得該組織的入會邀請函。跟一般付費就能加入的組織相較之下,這些條件看似相當嚴格,但美國移民局(USCIS)在審核時表示,以營收或金錢為入會資格條件的會員資格,不屬於法規規定的傑出成就。雖然五百萬美金是個大數目,但並非所有年營收達五百萬美金的老闆都是符合傑出人才的資格。再者,此案為猶它州的地區型組織,由於規模及區域未達全國性以上,所以也無法被視為合格要素。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傑出人才移民類別的重要在於申請人本身是否傑出,因此與身請人的財力、財產沒有直接關聯,若申請人在財力足夠的狀況下,可以申請其它類別,如投資移民等。的確,有許多成功人士的因為其傑出成就而獲得豐厚的財產,但在不是所有的有錢人都屬於傑出人才,因此在申請時無法「倒果為因」,不能因此就斷定擁有一定收入以上的申請就是因為其傑出特性。在專業組織的會員資格這項要素上,嚴苛繁複的入會資格不是美國移民局官員期盼的標準,此個案在這項因素上無法獲得美國移民局(USCIS)的認可。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在審核會員資格時,審核官員不會採取「形式主義」審核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也沒有check Read more [...]

傑出人才移民案例分析:慈善公益獎項

很多人在問申請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時,慈善公益類的國家級獎項是否可以列入審核官員的核可範圍內,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的確,有許多成功人士也會獲得諸如此類的慈善公益獎項,但很可惜的是,這類型的獎項不論是捐款、公益、慈善,都不在移民法規的標準之內,所以無法獲得美國移民局(USCIS)的認可。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舉出一個在商業界的成功人士為例,他經由創業成為公司的CEO,名下有多間科技公司,希望藉由傑出人才移民(EB1-A)拿到綠卡移民美國。該案申請人表示自己曾經獲得全美幼童軍全國性的白金級會員授證,另外也獲得美國共和黨委員會頒發的國家領袖獎(National Read more [...]

傑出人才移民案例分析:新聞稿

網路生活改變了人類的生活,原本許多看似困難的事情也隨著網路的方便性可以輕鬆完成,在過去的新聞媒體藉由專業人士新聞稿的通知,經篩選後選出具有新聞價值的稿件,加以採訪刊出,但現今因為網路的發達,已經到達了人人都可以是網路公民記者,在網路上也到處都有新聞稿、公關稿,甚至是置入性行銷的廣告性新聞都已是隨處可見。在CNN這個全球性媒體也有ireport專門網站讓公民記者可以分享、上傳自己認為有新聞價值的事件報導。對新聞界來說,是有助於「新聞自由」以及新聞傳播價值。但是在申請美國傑出人才移民上,移民律師則抱持著不同的看法。由於在移民法當中有一項標準「申請人是否在全國性、全球性新聞媒體上有刊載、報導其傑出才能」,若單就法條字面解釋,一般的申請人容易誤解,以為只要是冠有大型媒體的文章、文字報導、新聞格式、主播報導的相關形式都可以視為符合資格。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未經發表、刊出的新聞稿或是未經第三方獨立專業記者的報導是無法獲得美國移民局(USCIS)的審核認可;尤其現在許多網站都有自己發布的「新聞」,但這些未經專業媒體的採用發布,都無法被視為傑出人才移民(EB1-A)的合格證明文件。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舉出古巴的一位申請人為例,該案申請人希望以自己的爵士音樂表演專業申請傑出人才申請移民(EB1-A),在新聞媒體報導上,他提出了allaboutjazz.com這個爵士音樂網站的新聞作為自己被採訪的證明,他認為此網站為爵士音樂界最具權威的網站,且經由網站內容介紹世界各國爵士音樂可看出該網站為跨國性網站,所以申請人認為既然這個網站新聞(News)有針對他及專輯的介紹,閱聽讀者群也遍及全球,應可被視為國際級的媒體披露。但在美國移民局審核後發現,此網站的新聞披露其實為「來稿照登」及「商業文」的型式,並非獨立新聞媒體,不能因為網路全球化的特性就因而認定是國際等級的新聞報導。   該申請案在國際獎項方面,申請人表示他創立的古巴爵士樂團所灌製的CD唱片曾經獲得葛萊美獎(Grammy Read more [...]

傑出人才移民案例分析:女子拳擊手

許多提出傑出人才移民申請被拒絕的申請人常有的問題是:『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的決定是最終定案嗎?如果覺得有問題,是否能上訴呢?』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EB1A的申請案準備往往耗費申請人諸多心血與時間,如果認真準備的材料卻遭審核官員忽略,實在是很冤枉。在實務上,審核官員因審核疏忽、錯誤遭到行政上訴辦事處(AAO)糾正其實也不少。所以,即使申請失敗也不用心急,只要在法定時限內提出上訴,都有重審的機會。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也發出提醒,申請人要記得審核官員並非最終拍版定案,即使遭拒仍然可以進行上訴,行政上訴辦事處會在處理後做出「拒絕」、「要求美國移民局重審」、「直接核准」等不同的決定。由於行政上訴辦事處為美國移民局上級機關,所以審核官員、主管(director)都需依法行政,依上級核定意見行事。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由行政上訴辦事處(AAO)提供的案例中,舉出一個拳擊手的傑出人才移民申請案供讀者參考,此案審核主管在收到申請案後,快速做成拒絕的決定,並且在拒絕信中只簡單交代申請人沒有繳交符合十項標準中三項以上的相關材料,因此以不符資格結案,並未就申請人的證明文件做出解釋。此舉讓申請人感到相當不解,她不但繳交了世界拳擊大賽金牌獎(World Read more [...]

成功案例:印度化學研究員EB1A於5周順利通過!

客戶感言: 非常感謝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對我申請上的幫助!   我很樂意推薦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2013年8月14日,我們收到了印度化學研究員EB1A(EB1-EA)第一傑出人才申請順利獲准通知! (批准通知)     領域:化學 遞交申請時的身分:研究員 國籍:印度 服務中心:德州服務中心(TSC) 申請時居住地:德克薩斯 批准通知書日期:2013年8月14日 處理時間:5周   一般而言,I-140案件的平均處理時間是四到六個月。雖然如此,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幫助過許多客戶縮短申請時間,更快取得綠卡。   本案中的申請人是一名來自印度的化學研究員。她的工作主要專注於研究和開發生物活性分子藥物,用合成分子捕捉化石燃料發電廠上的二氧化碳以便減少C02。此外, Read more [...]

成功案例: 中國物理學高級工程師EB1A申請9天通過!

客戶感言:   「這真是個好消息!申請的成功完全來自於你們專業的辦案能力以及辛苦的付出。我一定會把貴所推薦給那些有意尋求移民服務的同事朋友們。   從遞交申請到申請批准,每一步都有你們的悉心指導,幫助我准備組織證據省時高效,撰寫請願書流暢有力,不僅有理有據,而且切中要害,我認為任何一個傑出的研究者都會從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服務中受益。你們的服務巧妙地幫助客戶展示了他們的卓越知識與技能,幫助他們得到理應獲得的福利。」     於2013年7月31日,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收到了一位物理學高級工程師的EB1A申請順利獲准通知!(批准通知)     領域:物理學 受益人遞交申請時的職位:高級工程師 受益人國籍:中國 服務中心:內布拉斯加州服務中心(NSC) 遞交申請時所在州:加州 批准通知日期:2013年7月31日 處理時間:9天(加急處理)     案例總結:   此案客戶是一位來自中國的物理學高級工程師,他的工作集中在基礎物理、光學科學、通信及計算光刻技術。在學術成績方面,該客戶曾在核心期刊發表過24篇同行評審論文以及大量會刊文獻,開發了14項科技專利,並獲得引用多達450余次。這一項項記錄充分顯示了該申請人在其領域的領先地位。除此之外,該客戶還受邀請評審了多達10余篇學術論文,這一項項成就都充分展示了該客戶在其領域的重要影響,同時也顯示了其在國際學術界的極高聲譽。   在提到該受益人的突出成就時,一位獨立推薦人指出“Ultimately, Read more [...]

成功案例:印度生物信息學者EB1A於6周順利通過!

客戶感言: 非常感謝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對我的幫助!    雖然我對自己的EB1A申請並沒有信心, 但是通過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的指導, 包括收集各種相關資料,推薦信, 以及重要研究摘要, 我順利的拿到批准通知!我已經把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介紹給了我的朋友們!     2013年8月16日,我們收到了印度生物信息學者EB1A(EB1-EA)第一傑出人才申請順利獲准通知! (批准通知)     領域:生物醫學信息學 遞交申請時的身分:生物信息學者 國籍:印度 服務中心:內布拉斯加服務中心(NSC) 申請時居住地:印第安納州 批准通知書日期:2013年8月16日 處理時間:6周   一般而言,I-140案件的平均處理時間是四到六個月。雖然如此,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幫助過許多客戶縮短申請時間,更快取得綠卡。   本案中的申請人是一名來自印度的生物信息學者。他的工作主要專注於開發新的收集和代表數據方法,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