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與第二優先職業移民(EB-1, EB-2)申請技巧:針對論文發表數量較少或引用次數不多之申請者(上)

by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申請第一與第二優先職業移民綠卡(EB-1, EB-2)時,申請者通常被要求具有在學術期刊上發表文章的經驗,並且需提出豐富的論文引用記錄,或在特定研究領域突出的學術貢獻。然而,並不是所有的綠卡申請者都具備以上條件,那這是否代表這些人在申請綠卡時毫無機會呢?事實上並非如此,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說,由他事務所經手的案件當中,許多移民申請人即使不具備上述條件,最後仍順利拿到綠卡,重點在於如何運用技巧凸顯自身條件的優勢。

 

第一優先職業移民包含傑出人才綠卡(Aliens with Extraordinary Ability)、傑出研究員以及教授(Outstanding Researchers or Professors),而第二優先職業移民則以國家利益豁免為主(National Interest Waiver)。「因此申請人最首要面對的課題,就是根據自身條件選擇最適合的綠卡類別。」律師表示,「選擇之後,我們才能進一步為不同的申請人量身打造一套申請流程。」

 

不過無論是申請哪一類的職業移民綠卡,確立自己的研究領域都是同等重要的,這也能使日後推薦信收集與請願信的撰寫更有效率。而申請者在設定研究領域時必須了解,越是精確、越縮小領域的範圍,越能強調自己在該研究領域的貢獻與成果。如此一來不僅能幫助美國移民局(USCIS)官員對於研究內容的理解,也能凸顯自己與其他申請人的差異性,進一步表達自己是該研究的專家。例如,專攻土木工程水利政策的專業研究人員在說服移民官時,遠比以工程為專業的申請人要能凸顯自己的貢獻。

 

除此之外,當申請人擁有的論文引用記錄或發表次數較少時,縮小研究領域和凸顯專業就可用來彌補數據上的不足。「當申請人的領域越專精,申請人就較容易強調自己的獨特性,我們的事務所中就有許多申請人運用這個技巧順利拿到綠卡。」律師說。不過,當申請人以相對專業的領域送出移民申請之後,就要避免以太過籠統的數據統計來支撐自己的論點;例如,當一位申請人以分子遺傳學為專業領域遞出移民申請後,舉出的證據細節若還是僅限於技術性的討論,而沒有深入自己的研究成果,並將其連結到人類健康的貢獻,就會讓移民局官員無法判斷這些研究是否有足夠的重要性,而造成簽證案被駁回。

 

以下,律師將以條列說明針對論文發表數量較少或引用次數不多之申請者可以採取的替代方式:

 

第一優先傑出人才綠卡(EB-1A,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1) 獲獎記錄:以文件證明申請者曾獲得國家性、國際性或該領域指標性獎項。想要提出此類文件的申請者,獲得的獎項必須是與自己的研究領域和成果有直接相關;除了獎項證明之外,申請人也必須提出文件說明該獎項國際或國內指標性、評審標準和獲獎原因,向官員解釋該獎項的份量。這個審核條件適用於缺乏論文發表和引用記錄的申請者。

 

(2) 特殊組織或委員會成員身分:以身為特定組織或委員會的會員資格,證明申請人在該領域的特殊貢獻與成就。這項標準算是較特殊的一項,也因為其認定十分嚴格,很少有申請人會採用。不過,對於沒有在學術期刊上發表文章的申請者,若能以超凡貢獻獲得特定領域委員會或組織會員資格,甚至身為組織領導者,也可成為一項有說服力的證據。

 

(3) 主流媒體報導:當申請者的表現和傑出成果被刊登在主流媒體時,這些報導也可當做一項有力的證據。值得注意的是,該報導內容必須詳細說明申請者在特定領域的貢獻,而報導媒體也必須專業且具影響力的媒體。而申請者也必須附上該媒體的發行量(網路或印刷)、主要讀者群、文章標題、日期跟作者等相關資訊。雖然研究成果要獲得媒體報導並不容易,對於缺乏學術發表和論文引用的申請者,則是相對可行的。(「善用主流媒體(Major Media)可成為第一優先職業移民(EB-1)通過審查之關鍵」這篇文章內有更詳細說明。)

 

(4) 評審經驗:若申請人曾擔任該專業領域的論文評審、研討會投稿審查委員、或其他評審經歷,也可當做有效的證據。針對論文引用次數較少和缺少學術發表文章的申請人來說,擁有評審經驗也可彌補數據上的不足;不過,完全沒有任何學術發表經驗或是個人著作的研究人員,通常也較不可能獲邀擔任論文評審或期刊編輯委員。

 

(5) 傑出貢獻:提出證據證明申請人在科學、學術、藝術、體育或商業領域,對該領域影響顯著的傑出貢獻。這個類別對於缺少引用資料和發表文章的申請人來說,是非常適合的。然而,申請人也就更必須證明自己對特定領域的貢獻,越有原創性和正面影響力的成果,越有說服力。

 

(6) 組織領導人物:以證據證明該申請者曾擔任某組織的領導或關鍵人物,並帶領該組織創造傑出的成就。這個項目也是沒有發表文章經歷的申請者可以考慮的類別,不過如此一來,申請者就必須具有特定組織的核心領導地位,如擔任創辦人或執行長,或是曾領導該組織對社會帶來顯著的貢獻。同時,申請人所屬的組織也必須在自己做研究或工作的領域擁有影響力和指標性,才能使這項證據具有說服力。

 

(7) 所得證明:若申請人在自己的特定領域獲得相對較高的薪資或獎金,也可以此證明申請人的傑出能力。薪資證明適用於大部分的申請人,也較容易向雇主取得證明;網站如Salary.com則提供了各種職位簡單明瞭的薪資平均值,申請人可以善用這類數據來證明自己以相對傑出的表現獲得較高的所得。

 

(8) 發表文章:包含申請人發表在個期刊、學刊、商業專刊或主流媒體的文章。相對的,沒有發表文章經歷的申請人就無法運用這項證據來證明自己的傑出能力。

 

第一優先傑出研究員或教授綠卡(EB-1B, Outstanding Professor or Researcher):

 

針對傑出研究員或教授的移民簽證,美國移民局則列出了六項審查條件,申請者至少必須具備其中兩項才具綠卡申請資格。除此之外,申請人也必須提出資助者的證明,例如大學研究機構或私人企業的研究中心;合格的資助者不僅要具有足夠財力雇用研究人員,也至少要有雇用三名以上全職研究人員的規模。雖然比起傑出人才綠卡,這些條件較容易達到,但對於缺少文章發表和引用記錄的申請人仍有一定難度,以下為針對這些申請者的申請技巧。

 

(1) 獲獎記錄:證明申請者曾因特殊貢獻獲得國家性、國際性或該領域指標性獎項。與傑出人才綠卡相同,想要提出此類文件的申請者,獲得的獎項必須是與自己的研究領域和成果有直接相關;除了獎項證明之外,申請人也必須提出文件說明該獎項國際或國內指標性、評審標準和獲獎原因,向官員解釋該獎項的份量。這個審核條件適用於缺乏論文發表和引用記錄的申請者。

 

(2) 特殊組織或委員會成員身分:以身為特定組織或委員會的會員資格,證明申請人在該領域的特殊貢獻與成就。這項標準算是較特殊的一項,也因為其認定十分嚴格,很少有申請人會採用。不過,對於沒有在學術期刊上發表文章的申請者,若能以超凡貢獻獲得特定領域委員會或組織會員資格,甚至身為組織領導者,也可成為一項有說服力的證據。

 

(3) 主流媒體報導:當申請者的表現和傑出成果被刊登在主流媒體時,這些報導也可當做一項有力的證據。值得注意的是,該報導內容必須詳細說明申請者在特定領域的貢獻,而報導媒體也必須專業且具影響力的媒體。而申請者也必須附上該媒體的發行量(網路或印刷)、主要讀者群、文章標題、日期跟作者等相關資訊。雖然研究成果要獲得媒體報導並不容易,對於缺乏學術發表和論文引用的申請者,則是相對可行的。(「善用主流媒體(Major Media)可成為第一優先職業移民(EB-1)通過審查之關鍵」這篇文章內有更詳細說明。)

 

(4) 評審經驗:若申請人曾擔任該專業領域的論文評審、研討會投稿審查委員、或其他評審經歷,也可當做有效的證據。針對論文引用次數較少和缺少學術發表文章的申請人來說,擁有評審經驗也可彌補數據上的不足;不過,完全沒有任何學術發表經驗或是個人著作的研究人員,通常也較不可能獲邀擔任論文評審或期刊編輯委員。

 

(5) 傑出貢獻:提出證據證明申請人在科學、學術、藝術、體育或商業領域,對該領域影響顯著的傑出貢獻。這個類別對於缺少引用資料和發表文章的申請人來說,是非常適合的。然而,申請人也就更必須證明自己對特定領域的貢獻,越有原創性和正面影響力的成果,越有說服力。

 

(6) 發表文章:包含申請人發表在個期刊、學刊、商業專刊或主流媒體的文章。相對的,沒有發表文章經歷的申請人就無法運用這項證據來證明自己的傑出能力。

 

以上,就是在申請第一優先職業移民時,論文發表數量較少或引用次數不多之申請者可以參考的替代方式。在下篇文章中,則對第二優先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的申請技巧有更進一步的說明。

 

資料來源:http://www.wegreened.com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是一家從事美國移民的律師事務所,致力於代表來自美國50個州的公司、研究機構和個人,針對I-140移民申請提供法律服務。 我們專精於職業移民申請,並在下列移民類別保有高成功率的證明記錄: EB2-NIW(國家利益豁免), EB1-A(傑出人才)和 EB1-B(傑出教授/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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