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人士」EB-1A 綠卡移民 援引案例應得宜

美國法律源自英國法,屬於不成文法,也就是一般認知的判例法,以判例為原則,因此法院在判案時,依據的是同一管轄區域內的上級法院或是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官必須透過判決書解釋法律的真意,下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必須遵照同一管轄內上級法院的判決,即「遵循判例原則」。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不成文法國家中的律師在訴狀中或在口頭辯論時,最常引述的就是相關判決,特別是同一管轄區內的最高法院,或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在申請「傑出人士」移民(EB-1A)也遵循此原則,所以可以運用其它過往類似的案例來答辯,幫助提升申請案被核准的機率。所以有意申請者不妨平時多研究
行政上訴辦事處(AAO)的判例,看是否有相同背景、相同情況的案例可供援引;此外,在上訴時也可比照辦理為自己的申請案辯護。

但是在引用案例時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像是要有可比較性,不能拿相差十萬八千里的案例來作為援引辯論,例如「非移民簽證」的案例就不適合拿來套用在「傑出人士」移民(EB-1A)申請案上。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舉出一個申請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的申請上訴案為例,該案申請人希望以「研究化學家」的身份申請傑出人才綠卡移民, 在重大獎項部分,申請人繳交了碩士時期在武漢某科技大學時所獲得的獎項,及美國尖端科學協會(AAAS)的獎項…等。但經審核官員審查後認為學生時期的校內獎項只能顯示較當時校內其它學生傑出,尚未達到法規規定的傑出資格,且申請人在美國尖端科學協會的獎項經檢查後發現其實只是會員證書,美國移民局(USCIS)因此拒絕此案。此申請案上訴至行政上訴辦事處(AAO)後,律師引用某「非移民簽證」案例作為抗辯,認為美國移民局有審理上的錯誤,此傑出人才移民申請案應比照該案例給予申請人核准,但行政上訴辦事處認定傑出人才(EB-1A)綠卡移民是屬於「移民簽證」,美國移民局不需依其它類別「非移民簽證」來審理,此兩個類別不可相提並論。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美國法律制度的運轉行之有年,自有其環環相扣的細節,申請人不可自作聰明,任意的把不相關的判例拿來引用,以為如此就能矇混過關,這反而是相當不智的作法,因為不僅拉長審理程序也浪費時間與金錢。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也提醒申請人,受訓或進修的獎項無法作為傑出人才移民的證明,這一點須特別注意。另外,此案在「出版品引用」上認為申請人與某知名作者合作的出版品有很多的引用次數可視為「傑出人才」的證明,但行政上訴辦事處(AAO)認為雖然引用次數是量化指標,該案引用次數夠多,但絕大部分的引用次數都是歸功於「該知名作者」,而非使用此案申請人的資料;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傑出人才(EB-1A)綠卡移民的申請要求條件非常高,是鎖定金字塔頂端極少數菁英,這種「搭順風車」的方式是無法瞞過訓練有素的審核官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建議申請人應對申請案認真以對並專心準備,取巧的方式是無法通過「傑出人才」綠卡移民(EB-1A)的檢驗的。此案最終在上訴時被行政上訴辦事處(AAO)駁回。

舉凡任何關於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職業移民的法律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law@wegreened.com 最後,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也提醒讀者,職業移民審查視個案而定,本法律專欄案例探討不一定適用所有案件,詳細情形應視個案而定,本文僅供參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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