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人才移民(EB1A)案例探討:大提琴家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出一個大提琴家的申請案例供大家參考,此案申請人一開始以F1學生簽證進入美國在耶魯大學就讀音樂系,畢業後使用OPT開始工作,之後轉換成H1工作簽證身份在康乃迪克州一地區性交響樂團工作,此H1工作簽證於三年後到期再延長一次三年。最後因無法繼續延簽,只好改以O1非移民簽證繼續留在美國工作,在幾番輾轉波折後,最後希望以申請傑出人才移民(EB1A)來獲得綠卡移民。


該案申請人雖然在波蘭學生時期拿過六個獎項,也在耶魯大學就學期間獲得獎學金,但審核官員認為,此案申請人學生時期的獎項競爭對手都是學生,並非國家級或國際大獎項,獎學金也不可視為「比賽、競賽」獎項得主,再加上申請人進入美國就讀及工作後長達六年的時間,在此期間都沒有獲得其它大型獎項的證明,這讓人懷疑申請人在獲得綠卡後是否能繼續以其傑出能力為美國作出貢獻。此外,在就學期間及學業相關的小型比賽並不足以被視為「專業音樂家」的證明。雖然該案律師在上訴時表示,在古典音樂的專業領域中,大多數的國家級、世界級大賽都有年齡限制,大賽得主也多半是在就學時期就獲得國際聲譽,因為認為美國移民局應該在審核時考量這一點,但在上訴過程中,審核官員表示,即使許多大賽得主在學生時期就已經獲得國際聲譽,但此案申請人沒有提出足夠的得獎證明他在學生時期所獲得的六個獎項是符合國際名望的獎項。


申請人也在申請案中表示,在其求學期間已經在歐洲參與過四次國際級的大提琴大賽,顯示他在學生時期就展露頭角,審核官員表示,參與國際型大賽不是傑出人才移民(EB1A)的標準之一,申請人沒有提出其得獎證明,則無法視為符合「獎項」標準。另外,一些如「新興音樂家」、「新秀」的比賽及表演主要是為了發掘年輕人才,比賽競爭者也多是年輕新秀,也無法視為在其專業領域的頂尖優秀人才。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醒傑出人才移民(EB1-A)的申請人,所有的證明都要由申請人負責提出佐證資料,不能單憑律師聲稱學期時期的獎項得主就已經具備國際聲譽,仍然需要加以證明,才有機會獲得核准。


另外,此案申請人雖然曾在波蘭國家交響樂團擔任首席大提琴手,但是在進入美國工作後,是在康乃迪克州一家古典音樂交響樂團擔任大提琴手,非國家級樂團首席的職位,也無法作為在傑出成就上的認定。雖然申請人曾經發過兩張CD,但發行CD就像發表論文一樣,若無證明其發行量、銷售量或是論文引用次數,則無法了解其作是否達頂尖的程度。因此就算,申請人附上了CD的封面影本,具證明是他個人的專輯,由於沒有銷售量、排行榜之類的標準衡量,審核官員還是無法認定此證明文件符點傑出人才移民(EB1-A)的標準。


在專業組織方面,申請人自行認定加入「交響樂團」或是「室內樂團」是一種需特定技藝及成就才能加入的團體,所以應符合傑出人才移民(EB1A)標準。但美國移民局認為該案申請人展示的僅是申請人的工作,他在交響樂團及室內樂團工作,而非因獲得非凡成就而受邀加入某專業組織,這兩者有極大不同。若申請人認為在世界頂尖的「交響樂團」工作應可符合資格,也需要加以提出證文及論證來說服審核官員,例如加入該樂團的都是超級大賽得主之類的,而不能僅表示自己加入了什麼團體,就硬要美國移民局相信其傑出成就。最後只會像此案一樣慘遭拒絕。


如有任何關於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職業移民的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law@wegreened.com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也提醒讀者,移民法規相當繁複,職業移民審查視個案而定,本法律專欄案例探討不一定適用所有案件,詳細情形應視個案而定,本文僅供參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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