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人才移民類別符合國家級獎項之要件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提醒,若要在申請案中提出符合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的國家級獎項,需要先檢視獎項的資格要件;首先要先判斷該獎項的規模等級,但要注意的是美國移民局不會只單看「獎項名稱」就斷定其規模,有許多名稱含有「國家級」(national)或「國際級」(international)的獎項其實只是虛有其名,往往只是主辦單位虛張聲勢而冠上了這些虛榮的獎項名稱,所以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建議申請人,要在申請案中也一併附上該獎項的相關證明文件,像是主辦單位名稱、評選標準等,都有助於審核官員對獎項有所了解。

 

另外,若能提供該比賽獎項舉辦的頻率(幾年一次)、同專業得獎人數、甚至是曾得過相同獎項的業界名人,都將可以更進一步幫助釐清該獎項是否符合法規要求。也省去了審核官員因為這些獎項的灰色模糊地帶發出補件要求(RFE),在過往的案例中,經常可見一些比賽或獎項的授與因為舉辦太過頻繁且得獎人數眾多而引發審核官類的疑慮,為了消除這些不必要的疑慮,最好的方法就是提供完善的申請資料,這樣也能儘快獲得傑出人才移民(EB1-A)申請核准。由於許多外籍申請人所獲獎項都不是以英文為主要語言,因此附上翻譯也是申請要件之一,申請人不能期待審核官員精通世界各國語言。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也提供了一個俄羅斯籍的申請案例,該案申請人的工作為默劇演員、劇場演員、聲樂家,該名申請人聲稱自己曾獲得俄羅斯政府所頒發的藝術家最高榮譽獎項肯定他在藝術方面的成就,他也附上該政府獎項的英文翻譯文件,但美國移民局(USCIS)在審核後發現該獎項廣泛的頒發給各類型的藝術家,每年多達數百名藝術家得獎,且申請人無法證明在他的專業領域裡有多少人同時獲得此獎項,此舉證責任落在申請人身上,無法由審核官員進行調查得知。由於傑出人才移民(EB1-A)法規中明確指出所謂的傑出人才是在該專業領域中「極頂尖」的優秀人才,若是得獎人數眾多則無法顯出該得獎人的傑出性。

 

另外,由於該案申請人在申請時已經進入美國開始工作長達五年的時間,審核官員推論如果該名申請人為該領域金字塔頂尖人物,則在進入美國從事相關工作後,應有傑出表現,但在申請案中未見近幾年來的表現資料或是相關獎項。這個部分值得申請人特別關注,若想要在「獎項」上符合資格,在「持續性」上也是審核官員會提出的問題,但仍依「個案審理」為基礎,並非所有申請案都被提及相同的問題。

 

此外,獎項的資料提供需完備,以此案為例,申請人提供了一封俄羅斯歌劇「金面具獎」(Golden Mask)協會主席的推薦信,證明申請人曾獲得俄羅斯歌劇界最高榮譽,該獎項主要頒給俄羅斯傑出的歌劇導演、男女主角、及相關工作人員。但很可惜的是,在此獎項上僅僅提到「金面具獎」名稱,卻沒有其它更詳盡的資料,例如是哪一部戲、哪一個年度、以什麼專業獲獎(導演獎或主唱?編曲?幕後人員?),因此這個獎項顯得相當可疑,審核官員無從得知是否符合法規標準,因而不採用此項證明文件。

 

在薪資方面,該案申請人也提供了在拍某部電影時所獲「演出費」三千美元,但僅止於此,因為沒有任何其它數據可供比較,也無從得知是拍攝期間多久,因而無法判斷是否為高人一等的薪資。所以在提交證明文件時,不能直覺式的繳交文件完事,必須提供完整的邏輯推理,讓審核官員能明瞭申請人的傑出資格是申請案最重要的目的。最後在總體考量下,此俄羅斯籍申請人在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申請一案遭到拒絕。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此案例雖然還可上訴,但由於其申請案品質不佳,勝訴的機會不大,因此提醒申請人在申請時要做好最佳準備,才是得勝之道。如有任何關於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職業移民的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law@wegreened.com 由於移民法規相當繁複,職業移民審查視個案而定,本法律專欄案例探討不一定適用所有案件,詳細情形應視個案而定,本文僅供參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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