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律名詞不可用常識判斷 選擇移民類別宜謹慎

在談問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時發現,有些雇主為了省麻煩或想快速幫申請人獲得綠卡,因而選擇了錯誤的移民類別。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像第一優先類別(EB1)可自行申請不需雇主申請且可免除勞工證申請,有些雇主會推薦申請人自行申請,但殊不知其標準非常高。有些申請人在不清楚「優秀人才」的標準就自行申請,其結果可想而知。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舉了一個在美國銀行上班的申請人為例,該申請人在某北美大型銀行擔任副總職位且表現優異,且在銀行內部刊物發表許多專業文章。在申請案中也提交許多關於該銀行的新聞媒體報導。但美國移民局(USCIS)認為此案不符國際級傑出人士而拒絕該案,後來行政上訴辦事處(AAO)仍然駁回此案。

行政上訴辦事處(AAO)指出,移民法規中所指的「傑出人士」有其特殊法律定義,非一般人所認為的「表現優異」即為「傑出人士」。移民法規清楚定出所謂「傑出人士」必須在十項條件中至少符合三項以上,申請人必須證明像是曾得過國家級或國際級獎項且處於該領域的金字塔頂端的傑出人才。因此,若只是像常人認為的優秀,例如擁有高階學位或是在某方面表現優秀,是不符合標準的。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醒有意申請的人要注意「法律用語」與一般用語有所不同,法律用語有極嚴格的標準去認定。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指出有許多申請人會將一般工作上的成就與法規要求的「專業成就」混為一談。事實上,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在該專業領域的成就必須是遠超越其在工作場所、必須對於整個領域有所影響、且需獲得國家級或國際級獎項的成就。因為第一優先類別的主旨在於針對極少數的頂尖優秀人士。所以若只是在一大型公司組織擔任高階職位並不足以符合職業移民第一優先類別(EB1)。

針對該申請人指出常在該大型銀行的內部刊物發表文章,美國移民局(USCIS)及行政上訴辦事處(AAO)均認定內部刊物非合格的媒體。律師指出合格的媒體在法規中有明文規定,必須是國家級或國際級的主流媒體。此外,該申請人提供的新聞僅只提到該公司及一些重大交易,新聞中也未提及申請人的姓名及重要成就。最後行政上訴辦事處(AAO)維持美國移民局官員的決定,拒絕該案。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強調在使用證明文件時,尤其是新聞報導不能只提到公司名稱,重點還是在於申請者的個人成就。此外,像是公司內部報告、交易文件、使用手冊等都不能算是專業文章,這些都不會被美國移民局官員所接受。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建議在申請時要對申請類別的標準及法規有所認識,不能以「常識」來判斷法律名詞的意涵。

出處: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聯絡方式law@wegreene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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