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職業移民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類別雖然沒有規定同一案件在被拒絕後不能重新申請,但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建議如果在申請案的質量沒有任何改變,或是申請人有獲得什麼新的成就及資格之前不需要重新送件,雖然說每次遞交的申請案是獨立審理,不受先前記錄影響,但因為案件的審理都是經審核官員依法規細心審理也都留有記錄,在法規沒有大變動,完全相同的申請案不太可能過個一兩年重新送件就獲得核准。有些申請人在被拒絕之後,還會透過各種法律救濟方法上訴要求「重啟」(reopen)或「復議」(reconsider),在行政上訴辦事處(AAO)作出決議後,也還可以針對此決定進行上訴要求「重啟」或「復議」,若再加上申請人一再重遞申請案一再上訴,就會讓整個案子異常的錯綜複雜,不僅申請人在整理資料回覆時容易發生錯誤,審核官員也需要花上更多時間審理,結果導致花費大量的時間跟金錢卻只獲得相同的結果:被拒絕。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舉例表示如果申請人以相同的A案分三年進行三次申請(A1、A2、A3),每次被拒絕之後提出上訴兩次則變成6個案子(A1a、A1b、A2a、A2b、A3a、A3b),這樣就要繳交許多額外費用。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特別在此提供一個案例參考,該申請人希望成為技術工程師於2008年10月6日第一次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免除勞工證申請程序,2009年4月美國移民局(USCIS)第一次駁回,2010年4月再度上訴,2010年8月17日駁回上訴,往後又陸續提出申請案及上訴案,2010年9月14日申請人提出申請,2011年3月審核官員以相同案例拒絕,2011年4月又被行政上訴辦事處(AAO)裁定駁回上訴。
審理國家利益豁免案時有兩個資格需要考量,第一、是否擁有碩博士高等學位,第二、該申請人免除工證申請程序是否符合美國國家利益。針對第一點,該案即有很大的爭議,因為申請人是在2008年10月獲得大學學位,在此同時他提出國家利益豁免(NIW)申請,因此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碩博士學位同等資格」,以大學學歷來說,必須是在取得大學學位後加上五年的經歷才能算是「同等學歷」。在遞出申請案的那個時點是否已符合法規資格具有決定性的關鍵,在法律上不能以後來發生的事再繼續進行補件。雖然其它的證明文件顯示在此學位之前,申請人在其它國家有三種專門學校(非大學)學位證書加種可視為三年的經歷,也提供了某國際教育機構對於碩士學位的認定聲明為「大學學位另外加上三年的學術課程可視為碩士同等學歷」,但表示應該法規為准,而非以其它機構的標準代替。
另外,申請人也提交了2000年在英國擔任高級業務時的薪資證明高達41萬美金,希望以此證明其傑出能力,但行政上訴辦事處(AAO)在上訴案中表示由於沒有提出在英國同工作領域其它擔任高級業務這個職位的平均薪資作為比較基準,所以無法判斷是否為傑出能力。此外,不能以高級業務的薪資就推斷申請人在進入美國擔任技術工程師會有傑出表現符合美國國家利益,這個部分無法由審核官員推斷,應由申請人負起舉證責任兩者間的關係。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一般人常會誤以為在A領域獲得高薪就依常理推斷會在B領域能有高薪或相同傑出成就,但忽略了兩個領域的關係,若兩者毫無關聯,則此推論在沒有實證之下缺乏邏輯性。
申請人在第一次上訴時表示提出總共17頁的證明文件,但行政辦事處表示沒有收到任何證明文件,僅收到16頁的聲明信。這是申請時常犯的粗心錯誤,申請人以為繳交了正確的文件,但收案時,審核官員卻找不到對應的證明文件,這些錯誤其實只要細心檢查就能加以避免,也可省去未來上訴、補件等曠日費時的麻煩程序。
其後,在2009年8月21日申請人遞交了其所謂的「專家評估表」以及「鳳凰城大學」職員的信件,申請人認為該「美國大學」對於「碩士同等學歷」的認定符合此案,信中表示該大學有專門的學位是根據學生的美國大學學位加上工作經驗來授予的,因此「鳳凰城大學」於信中認定申請人其五年在電腦資訊系統五年的工作經歷符合該校要求可視為擁有碩士同等學位。但此封信件對於此結論是依據什麼證明作出缺乏說明,因此不列入考量,且是否符合碩士同等學歷最終仍需審核官員的判定。
由於該申請人過多的申請案及上訴案,導致美國移民局官員在審理時耗費大量時間,也發生沒有針對該案指出應指出的錯誤,行政上訴辦事處(AAO)也對審核官員提出糾正,例如在2010年8月17日的判決中沒有針對2010年2月4日案中的錯誤作出回應,反而錯誤的舉2009年4月17日案錯誤為回應。但行政上訴辦事處這些錯誤不影響該案的判決,不能因這些錯誤而獲得核准。
後來,某次審核官員在判決書當中引用過往案例作說明時,打字錯誤,導致申請人以此作為上訴認為該次審核扭曲原案例的判例精神,因此主張此案審理錯誤只需符合法規認定的一項標準即為傑出人士,但行政上訴辦事處比對判例後認為打字錯誤僅一字之差,沒有扭曲案精神的疑慮,且最終都將回歸到法規立法精神的考量,不會因為打字錯誤就容許申請案的批准,且美國移民局作出的任何決定,行政上訴辦事處都可直接推翻。
另外,申請人某次上訴主張法規上的條件及資格都無法透過「客觀條件」去衡量,所以不適用他的申請案。但行政上訴辦事處(AAO)認為像是學術論文發表數量就是既「客觀」又可「測量」的資格。
此案於2011年4月再度被行政上訴辦事處(AAO)駁回,由於篇幅限制,無法一一詳述此案每個細節,若對此案詳細攻防過程有興趣的民眾可來信討論。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醒申請人要注意重啟(reopen)與復議(reconsider)的不同,重啟案件(reopen)使用於提交新的事實、書面聲明、證明文件並重啟審理程序;案件復議(reconsider)則使用於認為美國移民局判決是基於不正確的法律,並要求就申請案第一次的證明文件進行審理。如有任何移民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law@wegreene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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