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的學歷與薪水要求

想要移民美國獲得綠卡的途徑之一是透過職業移民申請程序,想要移民的民眾會發現職業的移民有分五大類別,第一優先類別(EB1)、第二優先類別(EB2)、第三優先類別(EB3)、第四優先類別(EB4)、第五優先類別(EB5),每個大類別都有其特定適用對象,而且每個類別下又有不同的小分類,例如第一優先類別(EB1)下又分為『傑出人士移民』類別(EB1-A)、『傑出教授研究員』類別(EB-1B)、以及『傑出跨國高階管理人才』類別(EB-1C),很多有意申請的人光是要搞懂這些類別的區別就已經暈頭轉向打起退堂鼓了,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其實要搞懂職業移民其實不難,只是需要花時間與功夫了解各項差異,但簡化來說,能自行申請的是第一優先類別下的『傑出人士移民』類別(EB1-A)以及第二優先類別下的『國家利益豁免』類別(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認為『傑出人士移民』類別(EB1-A)的要求標準相當高,若沒有相當把握的話,其實可以利用「縮小界定專業領域」的策略來申請『國家利益豁免』類別(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成功的機會將會大增許多。

但要注意的是申請國家利益豁免必須先符合第二優先類別(EB2)的最基本資格:擁有碩博士學位,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移民法規對於學歷的要求有非常詳盡的規定,但沒有碩博士學位的人也不用氣餒,可以利用條文中「同等學歷」的方式來申請。意即大學學歷加上雇主提供的五年「專業」工作經驗可視為與「碩博士學位」同等的學歷,但大學學歷必須是與美國大學學制相當且受認可的學歷,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以中國一電器公司總裁兼任總經理的國家利益豁免案為例,該案申請人聲稱中國兩年制大學的學歷加上其十年的專業工作經驗可視為等同「碩博士學位」,但審核官員表示兩年制的專業學院不可視為等同美國大學學歷,所以即使申請人擁有十年的工作經驗,還是無法以加總的方式去認定其資格符合國家利益豁免的最基本學歷條件。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也表示移民審核官員每年受理數量非當龐大的移民案,因此要在有限的時間內作出判斷,往往對於小細節非常注意,例如此案提供的雇主信聲稱有超過十年的工作經案,但審核官員特別指出,依申請人的「履歷表」看來在該公司工作不到十年,無法有超過十年的專業工作經驗。諸如此類的小細節交相比對後即可發現申請案的質量不足,有意申請的人應特別注意!

另外,該案申請人也繳交其薪水證明其年薪達10萬元人民幣及一張統計排行在中國年收入前十名的專業(第一名為電腦工程師),顯示其薪水較最高薪的電腦工程師高出一倍之多。但審核官員認為兩者無法相提並論作比較,因此該案薪水的證明文件不具證明能力。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醒,許多申請者誤以為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對於薪水的多寡有一定的要求,這錯誤的觀念可能來自勞工證申請程序時的要求,因而造成許多申請人紛紛繳交薪水證明但卻又不知如何運用來幫自己的申請案加分。像此案就是很好的借鏡,應該拿專業同儕來作比較,而不是拿不相關的電腦工程師相較,如此一來顯不出其優秀能力,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重申,在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申請案繳交不是規定,但若能與專業同儕相較因而鶴立雞群,薪水就有其證明力。

申請人另一個常見的申請錯誤是僅針對法律條文所列「照本宣科」,條文要什麼就給什麼,沒有任何輔佐文件,以此案為例,申請人針對「參與專業組織」的條文繳交了參與地區的商業工會擔任副會長的文件,但卻缺乏該組織收納成員方式是否採菁英方式或是對幹部的任用方式加以說明,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審核官員僅能就現有資料去推論是否申請人符合資格,舉證責任落在申請人身上,官員無法擴大權限任意判定,也不可能去調查中國的地區組織實際狀況,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醒,條文所列標準可視為最低標,申請人不應以達到條文低標就滿足,這樣很難獲得審核官員青睞進而成功獲准!所以美國移民局(USCIS)拒絕核准此案。

該案在上訴時由律師提交申請人公司產品曾銷售出口過的國家,顯示該公司在申請人的帶領及影響下事業蒸蒸日上,但行政上訴辦事處(AAO)認為在商業領域當中,營利及擴張是公司的目標,申請人僅證明其在商業上的努力及成功,但未就『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進行證明其傑出能力較同儕卓越拔群,行政上訴辦事處(AAO)在判決文中提到若能與美國本土電器公司作一比較(例:美國奇異電器)顯示其公司規模為國家級及市場佔有率、成長率,就能讓審核官員有合理的比較基準,最後行政上訴辦事處(AAO)駁回此案上訴,全案退回。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認為此案相當可惜,因為沒有好好利用「清楚界定專業領域」及「善用同儕數據比較」這兩個申請策略,申請人本身空有傑出能力卻錯失機會導致整個申請案的失敗。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只能申請一次,申請人也可再次提出申請,但所延宕的時間、耗費的精力都是申請人在商業上的巨大損失,因此有志申請的人應當作好事前功課,善用申請策略!

如有任何關於第二優先『國家利益豁免』類別(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職業移民的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law@wegreened.com 最後,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也提醒讀者,職業移民審查視個案而定,本法律專欄案例探討不一定適用所有案件,詳細情形應視個案而定,本文僅供參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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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是一家從事美國移民的律師事務所,致力於代表來自美國50個州的公司、研究機構和個人,針對I-140移民申請提供法律服務。 我們專精於職業移民申請,並在下列移民類別保有高成功率的證明記錄: EB2-NIW(國家利益豁免), EB1-A(傑出人才)和 EB1-B(傑出教授/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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