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局(USCIS)在審核移民案件時,若有疑慮,或是需要更多詳細證明文件時,就會向申請人提出RFE(Request for Evidence),有許多申請人是走到這一步才開始請律師幫忙,但往往結果是由於律師對案件不了解,或是聘請的律師對於特定的移民類別不了解,造成申請人補件的資料跟審核官員要的品項牛頭不對馬嘴;也有許多申請人是完全忽略審核官員的要求,就提交一些自己認為對審核有幫助的文件;還有更糟糕的情形是申請人直接把整個申請案文件當作RFE文件重新遞交一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表示,這些情況都無助於移民申請,若申請人輕視RFE要求,結果肯定是被拒絕的下場。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也提供一個特別的傑出人才移民(EB1A)申請案例供大家參考,根據美國移民局公布的案例資料顯示,這位申請人一開始是先自行申請,在經過審核官員要求RFE補件後,由律師去函表示申請人要求更改資料,要改為由雇主提出申請,並且全案對於RFE的要求重點沒有任何回應;審核官員表示,補件應針對補件要求做出回應,傑出人才移民(EB1A)類別不拘自行申請或雇主申請,不會因為是雇主申請就有加分的效果,實際審理時會一視同仁,審核結果也不會因為是申請對象的不同而有所改變,審核官員注重的是申請案受益人的傑出能力,而非「由誰申請」。另外,審核官類也強調,在提交出申請案後,就不得再更改此類資料,所以不會依律師的要求做更動。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表示,由於每位律師專攻的法律專科不同,再加上移民法規相當繁複,不同的類別有不同的要求,有的類別如EB2必須是也只能由雇主提出申請,但是其中一個小類別EB2-NIW國家利益豁免卻是可以雇主申請也能自行申請,估計此案律師在傑出人才移民(EB1A)這個領域不甚了解,才會要求改由雇主申請,並且完全忽視補件的要求。在某些移民類別領域中,由雇主提出申請的確是「申請要項」,但在此案卻完全不適用。
另外,此案也有一些錯誤值得申請人注意,在申請一開始的資料,申請人填寫的職業是食品研究科學家,但是他提出雇主給予的的工作職稱卻是「食品服務主管」,職務內容是要管理廚師的食品衛生安全以及該療養機構的127位住院病人的食用安全,負責處理每餐450人份的菜單營養配方等,管理食物進貨及倉儲,並且管理15名餐食相關員工。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表示,「食品服務主管」以及「食品研究科學家」,雖然都專注在食品上,卻是全然不同的專業領域,「食品服務主管」著重「管理」,但「食品研究科學家」則著重「研究」,傑出人才移民(EB1A)要求申請人其傑出能力必須是在進入美國後從事相同的專業,由此看來,不論是職稱、頭銜、職務內容,都與其欲申請的專業大不相同,不可視為符合傑出人才移民資格。
在參與專業組織方面,由於該案受益人參與食品安全管理考試通過並獲得證書資格,得以參與「全國食品管理專業組織」(National Certified Professional Food Manager examination),受益人認為依該組織的全國性聲譽樣應該可視為傑出人才,但審核官員表示,接受審核的並非該組織,而是受益人本身,所以無論該組織如何的知名有成就都不在此案審核範圍之內,且只要是透過考試就能獲得的證書,是無法被視為符合傑出人才移民(EB1A)的資格。所以最終此案在審核官員總體考量之下,還是慘遭拒絕。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表示,在審核過程中並不會因為某個單一條件的更改就可以翻轉全案,美國移民局重視的是整個案件的總體品質,以傑出人才類別(EB1-A)為例,至少需要符合十項標準中的「三項以上」才有機會獲得核准。如有任何關於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職業移民的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law@wegreened.com,律師也提醒讀者,移民法規相當繁複,職業移民審查視個案而定,本法律專欄案例探討不一定適用所有案件,詳細情形應視個案而定,本文僅供參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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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是一家從事美國移民的律師事務所,致力於代表來自美國50個州的公司、研究機構和個人,針對I-140移民申請提供法律服務。 我們專精於職業移民申請,並在下列移民類別保有高成功率的證明記錄: EB2-NIW(國家利益豁免), EB1-A(傑出人才)和 EB1-B(傑出教授/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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