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與第二優先職業移民(EB-1, EB-2)申請技巧:針對論文發表數量較少或引用次數不多之申請者(下)

by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在上篇文章當中,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已經對於第一優先職業移民當中,較缺少學術文章發表和論文引用記錄的申請人,提供一系列的替代方案。在本篇文章中,律師則針對第二優先傑出人才國家利益豁免(EB-2 Visa with a Request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 “Advanced Degree Alien or Exceptional Ability”)在申請時的技巧,有進一步的說明。   申請人只要在「具備高等學歷」或「特殊能力」兩者當中符合其中一種,就可考慮申請第二優先職業移民。針對這項類別,移民法列出七項基本條件,而申請人必須至少符合其中三項;這些條件跟第一優先的移民條件比較之下相對簡單,尤其對於非學術領域的科學家、研究者、缺少論文發表和引用記錄的申請人來說,也是較可行的途徑。不過,申請人也就必須另外證明自己符合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Read more [...]

第一與第二優先職業移民(EB-1, EB-2)申請技巧:針對論文發表數量較少或引用次數不多之申請者(上)

by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申請第一與第二優先職業移民綠卡(EB-1, EB-2)時,申請者通常被要求具有在學術期刊上發表文章的經驗,並且需提出豐富的論文引用記錄,或在特定研究領域突出的學術貢獻。然而,並不是所有的綠卡申請者都具備以上條件,那這是否代表這些人在申請綠卡時毫無機會呢?事實上並非如此,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說,由他事務所經手的案件當中,許多移民申請人即使不具備上述條件,最後仍順利拿到綠卡,重點在於如何運用技巧凸顯自身條件的優勢。   第一優先職業移民包含傑出人才綠卡(Aliens Read more [...]

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類別:推薦信常見錯誤案例探討

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類別時,推薦信佔很重要的地位,推薦人不但需要了解「被推薦人」的成就更需要對此移民類別有所了解。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供一個測地專家的案例供大家參考。此案申請人為一美國醫療設備製造公司,希望能聘雇受益人為測地專家(geodesist)因此為其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申請人認為因受益人在科學上的傑出能力免除其工作證申請符合美國國家利益。美國移民局(USCIS)表示因未能證明免除其工作證申請可促進美國國家利益,因此拒絕此案。   申請案的說明信中提及:「申請人(該公司)與蘇俄一家核能公司簽訂協議,由蘇俄核能公司提供原子能科學家及核能研究發現。美國能源部對這項合作計畫給予大力協助,這項計畫將在美國新墨西哥州及加州增加2500個工作機會。因為此計畫涉及美俄兩國,該公司需要對蘇俄法規很了解測地工程方面的專家,所以需要聘用此案受益人為測地專家。受益人將會在這個公司在蘇俄的子公司工作。她將運用她的專業知識及學歷幫忙建制兩國的測地系統。受益人非常符合這項工作的要求,而且她已經通過美國政府的最高等級身家調查,可進入像是美國國防實驗室以及同等級的國防研究機構,此外她也對於俄國的工程系統及程序都很了解。」   但審查官員認為申請人沒有繳交說明信中提及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美國政府給予該受益人的通過安全檢查文件,也未說明為什麼該受益人需要如此高的安全權限及其重要性。   申請人也說明了該公司有哪些與美國國防實驗室的合作計畫,像是生產醫療設備、供氧系統等,但偏重於對該組織的敘述,且證明文件偏重於財務方面的支持,而非對技術的細節及重要性進行說明。美國移民局第一次審理後於2009年6月要求補件,律師於補件時的說明信提到該受益人曾任教於大學且被升職為「高等教師」、也在某科學論壇擔任要職。另外一封日期為2009年7月的信件與之前的律師信大同小異,大部分在說明該公司的研究計畫,沒有任何提及因該受益人的工作可帶來多少的經濟獲益或是國家利益,僅再三強調該受益人適合此工作,未提及該受益人作了哪些成就及貢獻。審核官員認為「職等」及在某機構任職服務不代表影響力,應由申請人證明在其領域中受益人有哪些影響力,而非由審核官員來推斷,最後美國移民局官員於2010年1月份拒絕此案。該公司後來於上訴期限內繳交兩封證明信進行上訴。   行政上訴辦事處(AAO)審理時首先就申請人提交的I-140表格提出受益人工作上定位的疑問,申請人在表格上的工作類別(SOC)填寫的代碼為五碼17-102,但根據勞工部門(BLS)的分類(SOC)代碼全部都是六碼,行政上訴辦事處因而發現該類別為「調查員」(surveyor)代碼為17-1022,且工作的內容也引用錯誤,但該公司證明文件卻表示要雇用此受益人為「測地專家」(geodesist),代碼為19-2042。   上訴時該公司總裁以信件說明是用另一個資料庫,且他們公司在此資料庫上未能找到完全符合職稱。所以用最接近的職稱及工作內容如附件。但行政上訴辦事處表示雖然已不再使用此資料庫,但事實上此資料庫中有測地學(geodesy)這個類別,而且在上訴文件沒有看到工作內容的附件。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Read more [...]

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證明文件需質量並重

有些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的申請人以為可用「量多取勝」的策略,不但提供大量各種類型證明文件也只重視文件數量,但根據過往案例來看,重點還是在於證明文件是否有足夠的質量,而非「數量」。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供一案例供大家參考。申請人為一生物醫學工程師,自行遞交I-140表格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職業移民類別,但美國移民局(USCIS)以申請人未能證明免除其工作證申請符合國家利益因此拒絕該案。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Read more [...]

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的特別案例探討

移民的分類與法規相當複雜,即使是由雇主申請也可能犯了嚴重錯誤導致申請案的失敗。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舉出一所基督教大學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的特別案例供有意申請者參考。此基督教大學願意聘雇某外籍人士為經濟學教授,因此以申請人的身份提出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申請案,並以該外籍人士為「受益人」。該大學並以「紐約州交通部案例」(NYSDOT)的三個標準作為立論基礎,認為受益人的專業領域、論文發表及學術地位均符合核准的資格。   2009年2月,德州服務中心審核官員以書面資料不足要求申請人補交資料。但此基督教大學未提供任何新的證明文件,反而遞交一書面聲明說明該校於申請時錯誤勾選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Read more [...]

善用主流媒體(Major Media)可成為第一優先職業移民(EB-1)通過審查之關鍵

by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第一優先職業移民(EB-1)的審查標準一直都比其他職業移民類別的標準嚴格許多,特別是當中的傑出人才職業移民(EB1-A,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因此,在遞出申請案之前,申請人最好透過律師協助,仔細衡量自己的背景和經歷當中哪些是最有利的證據。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說,如果輕易送出說服力不夠的證據,只會降低該申請人通過審查的機率並遭RFE(Request Read more [...]

商業領域傑出人才(EB1A)類別申請案例探討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供一個商業領域的傑出人才類別申請案作為參考。該案以商業領域申請申請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職業移民。申請人為日本商業地產公司負責事務的資深副總裁。德州服務中心於2009年4月拒絕此案。   申請人曾經獲得兩年的最佳服務獎項,但行政辦事處認為由獎項名稱來看應該是公司的內部獎項認可其服務品質,並非法規所列全國性或國際性專業獎項。而且申請案中沒有任何文件詳細說明申請人所得獎項內容、得獎條件等。   在專業組織會員方面,申請人為「商業投資認證會員」(CCIM)及「紐約州法律協會會員」(NYSBA)。申請人遞交商業投資認證會員證及網站資料,該組織現有9000名會員,仍有1萬名申請者準備加入。會員資格為:1. Read more [...]

藝術領域申請第一優先(EB1A)傑出人才類別案例探討

職業移民不是只有科學家才能申請,但由於其它領域不像科學領域有期刊發表及論文引用等容易判定的標準,所以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醒在申請時要更注意證明文件的質量及適用性,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舉出一案例作為藝術領域申請人的參考。該案為貝里斯(Belize)國籍的「福音歌曲發片歌手」於2009年2月11日申請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職業移民。該申請案的律師認為此一職業的特殊性不適用於法規規定的十項標準,要求以其它種類的證明代替原法規規定的十項標準。   行政上訴辦事處(AAO)舉出法規來否定該律師的聲明,「此法規適用於科學、藝術、教育、商業、體育領域的傑出人士」、「只有在法規十項標準都無法適用於受益人的職業時才能以『等同證明』遞交」,辦事處認定此職業應歸類於藝術領域,此外,行政上訴辦事處指出此案律師不僅未提供相關論証及證明文件說明不適用十項標準的原因,還在申請案中附上符合四項法規的證明文件,所以不採用該律師的說法。行政辦事處表示,事實上如果是無法符合三項標準的外籍人士也不可以遞交「等同證明」。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Read more [...]

傑出人士(EB1A)類別案例探討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及一特殊案例值得傑出人士類別(EB1A)申請人參考。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指出多明尼加共和國某藝術家希望能透過第一優先「傑出人士」類別(EB1A)獲得綠卡。該申請人提出證明他參與了康乃爾大學與哥倫比亞大學共同舉辦的「多明尼加國人海外文化論壇年會」,但未提交任何此年會的相關報導,後經審查發現,此年會在申請人遞交時尚未舉辦,申請遞交日期為2002年3月29日,但年會舉辦日期為該年8月底,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Read more [...]

傑出教授、研究員(EB1-B)類別受益人不可自行上訴

日前行政上訴辦事處(AAO)公布由美國移民局(USCIS)德州服務中心審核的案例,該案申請第一優先類別傑出教授、研究員(EB1-B),由美國某州立大學為申請人,該大學以「將為受益人聘為終身固定職研究員」為由向美國移民局遞交申請案,但德州服務中心審核官員認為此案不符傑出研究員資格而拒絕。收到審核結果後,該案外籍受益人在30天內逕行向行政上訴辦處提交I290-B表格及相關費用美金$630元,但行政上訴辦事處以非申請人為由直接拒絕。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