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1簽證:替代 H-1B 簽證的絕佳方案

一、簡介

 

申請H-1B簽證可謂一大挑戰。在2013年4月1日前這段申報期限內,美國移民局 (USCIS)收到了多達124,000份H-1B簽證申請。在短短5天之內,移民局收到的2014年度H1-B申請已經達到法定上限65,000份。在2013年4月7日,移民局通過電腦隨機(眾所周知的“抽獎”)篩選出足夠數目的申請來滿足一般類別(general category)中規定的法定上限65,000名,同時還選出高級免稅限額 (advanced degree exemption limit) 的前20,000名。照此程序,那些寄希望於cap-subject H-1B的申請者就必須要等到2014年4月1日。

 

相比較而言,O-1非移民簽證則可以成為替代H-1B的不二之選。正如H-1B申請一樣,O-1也需要接受受益人移民申請訴求並擔負起申請人這一職責。O-1簽證適用於那些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者運動領域具備突出才能的個人;同時,它也專門涵蓋了那些在電影或電視行業取得國際國內認定的具備非凡成就的個人。

 

通常意義上來說,O類非移民簽證具體是指:

 

O-1A 指在科學、教育、商業以及運動行業取得傑出成就的個人(這其中不包括藝術、電影及電視業);
O-1B 指在藝術領域具備基礎才能,或者在電影甚至電視行業具有突出成就的個人。

 

二、一般資格標准

 

按照O-1簽證申請要求,受益人必須展示出其獲得過國際國內贊譽;同時,受益人希望暫時留在美國以便繼續從事其領域的傑出工作。

 

科學、教育、商業或運動領域的非凡才能是指該受益人具備非一般的才能,是其領域為數不多的個中翹楚。

 

藝術領域的非凡才能指的是獨具一格。這裡的別具一格是指受益人無論是高超技能還是認可程度方面,都彰顯出了超越一般能力藝術人才的更加卓著的成績。該受益人必須是藝術領域知名領先的傑出人才

 

O-1簽證中對從事電影或電視行業申請人的資格要考量條件為:無論是高超技能還是認可程度方面,受益人都表現出了超越一般人才的更突出成績。該受益人必須是電影或電視行業知名領先的傑出人才

 

三、O-1簽證的優勢

 

與H1-B相比,O-1簽證優勢很多。第一,每年O-1簽證申請數目沒有法定上限。第二,O-1簽證對延期的長度和頻率沒有上限。相反,H-1B要求受益人在6年後必須回國一年,唯獨I-140(Immigration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通過者例外。第三,O-1申請的焦點在於受益人的成就;因此,與H1-B申請相比,O-1對申請法人的要求較低。此外,O-1申請無需勞動條件申請(Labour Condition Application)。第四,與H-1B長達2-6個月的處理時長不同,O-1類申請處理時間只需2-3周。其中,加急處理需要遞交I-907表格及申請費用1,225美元。一旦成為加急申請,移民局會在15天內下達決議。第五,如若O-1申請通過,受益人可立即開始工作。與其相比,H-1B 的第一批cap-subject必須早早在4月1日之前提交申請,卻要經歷漫長的等待,直到10月1日方可開始工作。

 

此外,由於O-1允許非移民傾向的存在,所以申請甚至可以延期至遞交I-140表格 (Immigration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 之後。鑒於O-1與EB-1A規定大體相同,因此,O-1可以作為日後籌備EB-1A移民類申請的第一步。同時,由於不受Kazarian限制,O-1比EB-1A容易申請得多。(請見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對Kazarian的介紹詳情)

 

四、申請過程

 

O-1申請法人(非受益人本身)必須向移民局上交I-129申請並支付325美元申請費。申請法人不得在其外國雇員有申請要求的前1年就開始申請。為避免延遲,正確的做法是申請需要在正式雇佣關系確立的前45天之內遞交。此時,為呈交I-129申請及支付申請費,移民局要求申請法人提供以下資料證據:

 

1. 意見信(Consultation)

 

意見信是指來自同行(包括勞動組織)或者受益人領域專家組選拔出的傑出個人所提供的書面性指導文件。

 

如果此處的申請法人為在電影電視領域具備傑出成就的個人,意見信必須出自一所對應工會或者擁有受益人專業專長的管理組織機構。

 

意見信中的特殊情況

 

如果申請法人能證實在其領域,條例規定的同行機構,包括工會,並不存在,那麼最終的決議決定於證據是否充分。在學術及教育領域的申請法人不具備工會或者同行這一說法,所以,這些法人必須出具受益人“同行”的推薦信,並闡明該受益人在其領域的地位。

 

凡是在藝術領域具有非凡能力的外國人試圖在兩年內重新遞交申請,其意見信可獲得豁免,因此無需重新撰寫這方面信件。但是,該申請法人需要確保提交豁免請求,並且提供先前申請的意見信副本。

 

2. 申請法人與受益人間的合約

 

申請法人與受益人之間涉及雇佣關系的任何書面合約或者口頭總結的復印件都需要提交給移民局作為證據之一。

 

注:移民局可以接受口頭合約,條件是只要該合約具備充足證據證實其合法性。這些證據包括:合同雙方的電子郵件往來信息,對合同條款的書面形式總結,或者其他一切任何能證明口頭協議產生的證據。

 

對合同條款的書面形式總結需要涵蓋:

雇主提供的任務內容
雇員接受任務的內容

此類口頭協議書面形式總結無需合同雙方簽字。但是,關於雇員接受雇主授予工作的事實當有跡可循。

 

3. 行程安排

 

申請法人需要提供以下資料:關於事件或活動性質的文字解釋,此事件或活動的始末日期;如果可能的話,甚至出具該事件或活動的時間安排。申請法人必須向移民局證明:受益人所參與的這些時間或者活動是在合法日期之前進行。舉例來說,這可以是一次公差的行程安排或者一次活動的具體時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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