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印度乳腺癌生物學研究員EB1A於4周通過!

客戶感言:   很開心收到這個消息!非常感謝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對我申請上的幫助!  我會毫不猶豫的把他們推薦給我的朋友和同事!再次衷心感謝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的幫助和出色工作!     2013年8月14日,我們收到了印度乳腺癌生物學研究員的EB1A(EB1-EA)第一傑出人才批准通知! (批准通知)     領域:乳腺癌生物學 遞交申請時的身分:研究員 國籍:印度 服務中心:德州服務中心(TSC) 申請時居住地:德州 批准通知書日期:2013年8月14日 處理時間:4周   一般而言,I-140案件的平均處理時間是四到六個月。雖然如此,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幫助過許多客戶縮短申請時間,更快取得綠卡。   近日,我們收到一名印度乳腺癌生物學研究員的EB1A批准通知。他的工作主要研究雌激素受體(ER Read more [...]

傑出人才移民類別符合國家級獎項之要件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提醒,若要在申請案中提出符合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的國家級獎項,需要先檢視獎項的資格要件;首先要先判斷該獎項的規模等級,但要注意的是美國移民局不會只單看「獎項名稱」就斷定其規模,有許多名稱含有「國家級」(national)或「國際級」(international)的獎項其實只是虛有其名,往往只是主辦單位虛張聲勢而冠上了這些虛榮的獎項名稱,所以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建議申請人,要在申請案中也一併附上該獎項的相關證明文件,像是主辦單位名稱、評選標準等,都有助於審核官員對獎項有所了解。   另外,若能提供該比賽獎項舉辦的頻率(幾年一次)、同專業得獎人數、甚至是曾得過相同獎項的業界名人,都將可以更進一步幫助釐清該獎項是否符合法規要求。也省去了審核官員因為這些獎項的灰色模糊地帶發出補件要求(RFE),在過往的案例中,經常可見一些比賽或獎項的授與因為舉辦太過頻繁且得獎人數眾多而引發審核官類的疑慮,為了消除這些不必要的疑慮,最好的方法就是提供完善的申請資料,這樣也能儘快獲得傑出人才移民(EB1-A)申請核准。由於許多外籍申請人所獲獎項都不是以英文為主要語言,因此附上翻譯也是申請要件之一,申請人不能期待審核官員精通世界各國語言。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也提供了一個俄羅斯籍的申請案例,該案申請人的工作為默劇演員、劇場演員、聲樂家,該名申請人聲稱自己曾獲得俄羅斯政府所頒發的藝術家最高榮譽獎項肯定他在藝術方面的成就,他也附上該政府獎項的英文翻譯文件,但美國移民局(USCIS)在審核後發現該獎項廣泛的頒發給各類型的藝術家,每年多達數百名藝術家得獎,且申請人無法證明在他的專業領域裡有多少人同時獲得此獎項,此舉證責任落在申請人身上,無法由審核官員進行調查得知。由於傑出人才移民(EB1-A)法規中明確指出所謂的傑出人才是在該專業領域中「極頂尖」的優秀人才,若是得獎人數眾多則無法顯出該得獎人的傑出性。   另外,由於該案申請人在申請時已經進入美國開始工作長達五年的時間,審核官員推論如果該名申請人為該領域金字塔頂尖人物,則在進入美國從事相關工作後,應有傑出表現,但在申請案中未見近幾年來的表現資料或是相關獎項。這個部分值得申請人特別關注,若想要在「獎項」上符合資格,在「持續性」上也是審核官員會提出的問題,但仍依「個案審理」為基礎,並非所有申請案都被提及相同的問題。   此外,獎項的資料提供需完備,以此案為例,申請人提供了一封俄羅斯歌劇「金面具獎」(Golden Read more [...]

申請傑出人才移民勿道聽途說

許多人在申請職業移民時,會先在自己的社交圈中詢問已經拿到綠卡或申請成功的親朋好友,但殊不知移民法規及移民類別相當繁復,並不是所有移民美國的人都申請同一個移民類別,有些是以「依親移民」、「綠卡抽簽」或是其它移民類別,也不是每個移民者都親自申辦,還有許多移民類別是必須由公司找律師代為辦理,因此,這樣詢問方式往往造成許多在申請上的誤解,反而更容易造成申請失敗。因此,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建議申請人,首要搞清楚自己適合申請的「移民類別」,並且正確的判定是否能「自行申請」以及是否需要「律師協助」。   若是決定要申請「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就必須要了解此移民類別的特性以及十項評量標准,若能符合三項以上並且通過總體考量就有機會獲得移民申請核准,但核准的權限掌握在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的手上。因此參考相同專業領域的類似申請案就顯得格外重要,「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以別人的失敗經驗作為借鏡,就能提高自己的成功機會。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舉出一個常見「道聽途說」的例子,有許多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的申請人,因為聽信親朋好友的移民經驗,誤以為申請移民一定要繳交過往的報稅記錄,所以都依樣畫葫蘆的繳上W2表格及歷年報稅記錄,以為有繳稅給美國政府將有助於綠卡移民申請;在「傑出人才移民(EB-1A)」類別中,這是錯誤的證明方式,法規中未規定申請人需繳交報稅記錄、文件,但「十項標准」中的確有一項是透過申請人的收入、票房記錄、盈收來證明申請人在該專業領域中的傑出地位,如果只是單單繳上報稅記錄,但沒有任何其它比較記錄及說明,是無法獲得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的認可。以加州一軟體工程師的申請案為例,他原本只附上了W2表格證明他從科技公司拿到了年薪20萬元做為證明文件,後來收到「補件要求」,他提出monster.com上提供的加州軟體工程師年薪來做比較,顯示他是處於前25%的領先地位,但審核官員在仔細檢驗後發現,此20萬美元的薪資是包括了年終獎金、搬家津貼、各項津貼,但提供的monster.com比較基准卻是基本底薪,兩者的比較「內容」並不一致,審核官員也強調必須與「全國性」的數據做比較,才符合「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的法規要求。此案申請人在「薪資報酬」這項標准上因而被認定「不符標准」。   律師提醒,在申請的道路上,不應道聽途說。應該自己做好申請的准備功課,以繳交報稅記錄為例,是為了展示自己的傑出成就,而非與是否有報稅有關聯。此外,也不是薪文的數字愈大就代表申請成功的鐵票,還是要符合「十項標准」中的三項以上,再經過審核官員的「總體考量」才能獲得「核准」。如有任何關於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職業移民的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Read more [...]

傑出人才案例分析:化學工程師申請案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提醒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申請人在申請時要有「樂觀正面」的態度,即使申請失敗也不要灰心喪志認為是對個人成就的否定,應該抱持著審核官員是在審核申請案中所呈現的申請人是否符合美國移民法律上傑出成就的觀點,所以在申請案中呈現出一個「強有力」的「傑出人才」是致勝的關鍵。而且,即使申請失敗,在拿到通知後一定時間點內還可以向「行政上訴辦事處」(AAO)提出上訴。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若是申請不順利,申請案內容質量不佳無法補救,也可以等資格比較充份再重新提出傑出人才移民申請案(EB1-A)。在移民法當中沒有規定申請人可以申請的次數,也沒有規定哪些人不能申請或是哪些人才能申請,所以有志移民美國者可以把握這項移民類別的特點,自行提出移民申請;而且不用先找到美國工作,也不需美國雇主代為提出申請。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這次也提出一個美國移民局公布的EB-1A案例供大家參考,此案申請人為專攻聚化合物的化學博士,希望以化工工程師的身份移民美國,申請人除了是美國化學學會 Read more [...]

傑出人才移民案例分析:髮型設計師

雖然刻板印象中申請傑出人才移民(EB1-A)以學術專業為大宗,例如教授、研究員等,但法規實際上規定只要是科學、藝術、教育、商業、運動領域皆可申請,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根據美國移民局對法規的解釋,在制定時將界限範圍畫的較為寬鬆,讓審核官員有權限讓專業的「傑出人才」獲得移民核准才符合立法精神。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因此傑出人才移民法規沒有設定「排除條款」來禁止某些職業,也就是說只要能符合標準,就極有機會依此類別移民美國。但不能忽略的是「傑出人才移民」類別的標準及要求相當高,非一般移民類別可相提並論,尤其在準備上要能舉證申請人的傑出能力才行。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提供美國移民局(USCIS)公布的髮型設計師案例供有意申請者參考。 此案申請人為長期阿根廷美髮協會FAPYA會員,且已在美國境內工作多年,希望能透過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拿到綠卡,申請人表示自己在阿根廷曾拿下無數大獎,且與許多電視台、電影公司、唱片公司合作為知名藝人設計造型,應可視為符合藝術領域中的傑出人才要求。申請人也在申請案中繳交五封專業推薦信,以及14項大獎的證明文件。美國移民局(USCIS)在審理後發現,申請人所獲得的14項大獎,均為其年輕時期所獲獎項,距現今提交申請案的時間已有15到20年的差距,由於法規要求申請人必須在獲准拿到綠卡並進入美國工作後「必須」繼續發揮其傑出能力對美國作出重大貢獻,所以這樣的「空窗期」讓此申請案顯得相當不利。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建議,若有「空窗期」的申請者,應準備不同的申請策略,來增加自己的申請案質量。例如,在提交申請案前,再次參加專業領域中的比賽或是參與評審工作來顯示自己持續在專業領域中發揮影響力。 此外,此案的推薦人在推薦信中犯了一些錯誤,例如在描述申請人的某一個電視劇最佳造型設計獎項時,推薦人認定此獎項在阿根廷等同於美國的東尼獎。由於東尼獎在美國是家喻戶嘵的音樂劇獎項,與電視劇大不相同。這樣的類比錯誤,顯見推薦人的專業能力不足或是對於申請人不夠熟悉,這樣的推薦信就會大打折扣,不易被審核官員採用。此案在各項標準都欠缺證明之下,未達十項標準中的三項以上,因而遭到美國移民局拒絕。 申請人在接獲拒絕信後,也馬上採取行動參與一些美國造型協會的活動並接受報紙媒體採訪,然後向行政上訴辦事處(AAO)提出上訴。但可惜的是,依判例及法律原則下,審核官員無法採用在申請案提出後才發生的事件作為證明文件。也就是說審核官員是針對申請案在遞交的那一刻之前的申請人資格。舉例來說,如果傑出人才移民申請案(EB1-A)是在2013年6月15日遞交,即使申請人在2013年6月17日突然獲得國際大獎,也無法以補件或上訴方式來請求將此國際獎項列入考量。唯一可行的方式是6月17日之後重新送出一份全新的申請案才能讓審核官員採用獎項。   許多傑出移民申請人會因為已經在美國工作多年,因而過於自信認定自己在專業領域中有傑出的表現才能在美國長期工作,往往忽略了法律要求的標準需要申請人自行提交實質證明,無法以抽象形式或概念來認定。這類型的申請人經常在最後因為過於大意而導致申請失敗。移民法規相當複雜繁瑣,更不用是標準極嚴格的傑出人才移民類別,如有任何關於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職業移民的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Read more [...]

傑出人才移民案例分析:論文自我引用

在學術領域中,論文的發表及被引用可被視為對其專業領域影響力的評量標準之一,想要申請傑出人才移民常見的移民問題是「我有大量的論文發表數量,這對我申請移民有幫助嗎?」或是「近期研究有重大發現,發表了不少重量級論文,但因論文還很新,因此暫時還沒有被引用次數,是否可以申請傑出人才移民?」關於論文的發表數量和引用次數的問題,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有鑑於某些申請人浮濫的發表論文和引用灌水,導致美國移民局(USCIS)在這項標準上,開始採用「論文被引用次數」來做為較客觀的衡量,審核官員普遍認為好的論文發表若對其專業領域有重大影響力,必定也能有一定數量的「被引用次數」。此舉在於防制作者濫發論文,並以此申請傑出人才移民。   但若是發表在質量及水平很高的期刊,例如符合SCI Read more [...]

傑出人才移民案例分析:專業組織會員邀請函

是不是只要是發出「會員邀請函」的專業組織會員資格就可符合傑出移民法規的標準之一?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這是最近常見的傑出人才移民(EB1-A)申請上的問題,申請人應該對於法規定義的傑出人才先有一定的認識,在專業組織會員的要求上,沒有特定的形式要求,但必須要能證明申請人的傑出能力是在該專業領域中具領先的地位。所以像是「面試」、「邀請函」、「收入」、「入會儀式」這些都不是必備要件,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並非就單一條件進行審核,而是以申請人針對「專業組織」這一項所提供的所有證明文件一併進行評估,再加以判定。舉例來說,若申請人因榮獲諾貝爾獎受邀加入「諾貝爾獎俱樂部」,若此俱樂部只有諾貝爾獎得主能加入,即使此專業組織沒有「面試」要求、沒有特殊入會儀式、沒有「面試」,仍然是符合美國移民局的要求。由此可見,傑出人才移民的審核是依個案審查,沒有絕對的必定要件。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也舉出一個案例,該案申請人在猶它州的一個商業聯合會組織,該專業組織規定入會會員必須滿足四項條件才准以入會。一、必須擁有自己的公司且總年營收加總在五百萬美金以上並且擁有至少25個雇員,二、必須通過會長親自面試,三、必須每個月參與例會,四、獲得該組織的入會邀請函。跟一般付費就能加入的組織相較之下,這些條件看似相當嚴格,但美國移民局(USCIS)在審核時表示,以營收或金錢為入會資格條件的會員資格,不屬於法規規定的傑出成就。雖然五百萬美金是個大數目,但並非所有年營收達五百萬美金的老闆都是符合傑出人才的資格。再者,此案為猶它州的地區型組織,由於規模及區域未達全國性以上,所以也無法被視為合格要素。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傑出人才移民類別的重要在於申請人本身是否傑出,因此與身請人的財力、財產沒有直接關聯,若申請人在財力足夠的狀況下,可以申請其它類別,如投資移民等。的確,有許多成功人士的因為其傑出成就而獲得豐厚的財產,但在不是所有的有錢人都屬於傑出人才,因此在申請時無法「倒果為因」,不能因此就斷定擁有一定收入以上的申請就是因為其傑出特性。在專業組織的會員資格這項要素上,嚴苛繁複的入會資格不是美國移民局官員期盼的標準,此個案在這項因素上無法獲得美國移民局(USCIS)的認可。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在審核會員資格時,審核官員不會採取「形式主義」審核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也沒有check Read more [...]

傑出人才移民案例分析:慈善公益獎項

很多人在問申請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時,慈善公益類的國家級獎項是否可以列入審核官員的核可範圍內,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的確,有許多成功人士也會獲得諸如此類的慈善公益獎項,但很可惜的是,這類型的獎項不論是捐款、公益、慈善,都不在移民法規的標準之內,所以無法獲得美國移民局(USCIS)的認可。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舉出一個在商業界的成功人士為例,他經由創業成為公司的CEO,名下有多間科技公司,希望藉由傑出人才移民(EB1-A)拿到綠卡移民美國。該案申請人表示自己曾經獲得全美幼童軍全國性的白金級會員授證,另外也獲得美國共和黨委員會頒發的國家領袖獎(National Read more [...]

傑出人才移民案例分析:新聞稿

網路生活改變了人類的生活,原本許多看似困難的事情也隨著網路的方便性可以輕鬆完成,在過去的新聞媒體藉由專業人士新聞稿的通知,經篩選後選出具有新聞價值的稿件,加以採訪刊出,但現今因為網路的發達,已經到達了人人都可以是網路公民記者,在網路上也到處都有新聞稿、公關稿,甚至是置入性行銷的廣告性新聞都已是隨處可見。在CNN這個全球性媒體也有ireport專門網站讓公民記者可以分享、上傳自己認為有新聞價值的事件報導。對新聞界來說,是有助於「新聞自由」以及新聞傳播價值。但是在申請美國傑出人才移民上,移民律師則抱持著不同的看法。由於在移民法當中有一項標準「申請人是否在全國性、全球性新聞媒體上有刊載、報導其傑出才能」,若單就法條字面解釋,一般的申請人容易誤解,以為只要是冠有大型媒體的文章、文字報導、新聞格式、主播報導的相關形式都可以視為符合資格。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未經發表、刊出的新聞稿或是未經第三方獨立專業記者的報導是無法獲得美國移民局(USCIS)的審核認可;尤其現在許多網站都有自己發布的「新聞」,但這些未經專業媒體的採用發布,都無法被視為傑出人才移民(EB1-A)的合格證明文件。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舉出古巴的一位申請人為例,該案申請人希望以自己的爵士音樂表演專業申請傑出人才申請移民(EB1-A),在新聞媒體報導上,他提出了allaboutjazz.com這個爵士音樂網站的新聞作為自己被採訪的證明,他認為此網站為爵士音樂界最具權威的網站,且經由網站內容介紹世界各國爵士音樂可看出該網站為跨國性網站,所以申請人認為既然這個網站新聞(News)有針對他及專輯的介紹,閱聽讀者群也遍及全球,應可被視為國際級的媒體披露。但在美國移民局審核後發現,此網站的新聞披露其實為「來稿照登」及「商業文」的型式,並非獨立新聞媒體,不能因為網路全球化的特性就因而認定是國際等級的新聞報導。   該申請案在國際獎項方面,申請人表示他創立的古巴爵士樂團所灌製的CD唱片曾經獲得葛萊美獎(Grammy Read more [...]

傑出人才移民案例分析:女子拳擊手

許多提出傑出人才移民申請被拒絕的申請人常有的問題是:『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的決定是最終定案嗎?如果覺得有問題,是否能上訴呢?』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EB1A的申請案準備往往耗費申請人諸多心血與時間,如果認真準備的材料卻遭審核官員忽略,實在是很冤枉。在實務上,審核官員因審核疏忽、錯誤遭到行政上訴辦事處(AAO)糾正其實也不少。所以,即使申請失敗也不用心急,只要在法定時限內提出上訴,都有重審的機會。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也發出提醒,申請人要記得審核官員並非最終拍版定案,即使遭拒仍然可以進行上訴,行政上訴辦事處會在處理後做出「拒絕」、「要求美國移民局重審」、「直接核准」等不同的決定。由於行政上訴辦事處為美國移民局上級機關,所以審核官員、主管(director)都需依法行政,依上級核定意見行事。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由行政上訴辦事處(AAO)提供的案例中,舉出一個拳擊手的傑出人才移民申請案供讀者參考,此案審核主管在收到申請案後,快速做成拒絕的決定,並且在拒絕信中只簡單交代申請人沒有繳交符合十項標準中三項以上的相關材料,因此以不符資格結案,並未就申請人的證明文件做出解釋。此舉讓申請人感到相當不解,她不但繳交了世界拳擊大賽金牌獎(World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