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傑出人才移民(EB1-A)類別中,美國移民局對「視覺藝術家」這個領域與其它領域要求一樣,都是依據移民法規提供的十項標準,只要能符合三項以上,審核官員就可能會核准申請案。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在此領域當中,有一項標準與此專業較為相關的是「作品在知名展覽場所展示」,所以申請者在準備文件時,可依自己的背景去套用最相關的幾個標準,無需每個標準都硬要交出證明文件來,像在學術界常使用的「論文被引用次數」標準,很明顯的視覺藝術家的專業在這項上難以套用,申請人不用牽強套用。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也特別提供美國移民局(USCIS)公布的視覺藝術家案例供有意申請者參考。
此案申請人原為俄國視覺藝術家,其作品曾經代表俄國藝術家至美國華盛頓首府參展,也拿過許多獎項,希望能透過提出傑出人才移民(EB1-A)申請案移民美國。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這個案例的重大錯誤在於申請人認為拿到俄國最頂尖美術學院的文憑學位,等同於國家級的競賽,依其論點,在俄國藝術領域競爭者眾,必須過關斬將,才能進入此頂尖名校,最後要拿到畢業學位也是非同小可,可說是一關又一關的競賽。但就移民法規而言,美國移民局(USCIS)裁定所有學位相關的文憑、證書、執照,都不可視為「國家級競賽、獎項」的證明文件。不論是多麼頂尖的學校、學位,在移民法規中都僅僅是就讀一段時間後取得的文憑;與正式競賽大不相同。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所謂的「傑出人才」必須是在其專業領域中有重大影響力,若只是單從某學校畢業,其實無從判斷在業界的影響力。
另外,在「專業組織會員」部分,此案申請人繳交了「俄羅斯藝術家聯盟」及「國際藝術家聯盟」兩張會員證書,但缺乏證明這兩個組織是否需要高度成就才能獲邀加入,審核官員也在證書中發現,這兩個專業組織其實為同一個協會,「俄羅斯藝術家聯盟」只是「國際藝術家聯盟」下的一個小分會,很多申請人以為只要是有名字的會員組織即可,因此將許多分會、委員會都全部納入文件當中,殊不知美國移民局審核官員都是訓練有素、極家經驗,這樣的申請案通常都會被抓出破綻來。雖然後來審核官員發出補件要求(RFE),申請人也另外繳上自行創辦的「平交道藝術協會」的會員,但由於這種自行創辦、自行設定的會員標準較不客觀,仍不符移民法規標準。舉例來說,若是獲得某國際藝術獎項後,獲邀加入某菁英組織,且該組織會員都是國際獎項得主,則可視為符合標準。
在「媒體報導」這項標準上,該案申請人繳交了三份報紙的新聞報導及其譯本,在俄文新聞中記者著重在團體展出的報導,對於申請人僅提及是這次參展人之一,而在法文新聞中只有兩句話描寫申請人的作品,在英文版本新聞更僅提及一句話。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這些報導文件由於都不是以申請人本身為主,無法顯示申請人在其專業領域的影響力,因此都不具證明能力。有志申請者在繳交媒體報導文件時,其中應該要提及申請人的「成就」(accomplishment),若報導僅提及「相當具有潛力」(potential),還是無法裡視為傑出能力的證明。
此外,若是能證明自己的藝術作品的售價在該領域是屬於頂尖族群,也可視為符合標準之一,但此案申請人僅聲稱自己的作品在慈善拍賣會中最高以三千美元售出,這在東歐來說算是非常高價的作品,但審核官員在審視文件後發現,同一拍賣會中還有許多其它藝術家同類作品以八千美元售出,且申請人沒有提供任何東歐同類藝術家的平均拍賣記錄為比較,也缺乏作品實際成交記錄文件,在沒有可比較之依據下,美國移民局無法採用此標準。
最終,審核官員僅認同申請人在美國、俄羅斯、瑞士等地知名博物館參展,此項符合傑出人才移民(EB1-A)的標準之一,但由於必須符合三項以上才有機會獲得通過,在總體考量下,此申請案還是遭到美國移民局的拒絕。
由此案看來,申請人嘗試在各種標準中盡可能繳交證明文件,但卻又難以達到每項標準,最終仍然以失敗收場。由於移民法規相當複雜繁瑣,如有任何關於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職業移民的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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