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3年3月20日,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收到了中國汽車工程研究助理教授O1-A申請順利獲准通知!(批准通知)
領域:汽車工程
受益人遞交申請時的身份:博士後研究員
受益人國籍:中國
服務中心:加州服務中心(CSC)
遞交申請時居住地:俄亥俄州
與EB1-A案例類似,O1-A(非移民簽證)案例同樣需要申請者證明自己符合移民局規定的至少三項規定,例如受益人需要通過申請書證明自己曾獲得國際國內的廣泛贊譽。其次,申請法人(雇主)也要能夠出具證明顯示受益人有想要繼續在美國從事某領域的研究工作的意願,並且申請法人自身的具有支付能力等等。以此案為例,我們舉出詳實證據說明申請人的確符合移民局對傑出個人申請的相關規定。一方面,我們強調客戶在其領域居於翹楚地位;獲得了國際國內的良好贊譽;另一方面,我們繼續證明客戶想要繼續從事其領域的工作;同時其法人代表(雇主)具備充足的的經濟實力足以支付客戶工作薪金。
在撰寫O1-A案例的申請書時,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一貫首先闡明客戶教育背景及其研究學術背景的傑出之處。這樣的證據陳述就迎合了移民局規定第一項條件中提到的關於申請人對其研究工作領域重要貢獻的描述。針對此案例,我們通過引用客戶9次會議演講記錄以及19篇發表在核心期刊及大會會刊上的學術論文來突出表現客戶資深的研究背景。除此以外,我們還特別指出了我們的客戶曾受邀出席某屆汽車工程學會和美國機械工程師學術會議,會議期間還為眾多國際知名專家學者呈現其研究成果。
為了證明本案客戶是其領域內數一數二的專家,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繼續引用客戶在擔任評審及審稿人方面的工作經驗。首先,我們分析指出客戶曾經多次出任其相關領域評審專家。到目前為止,客戶曾受邀評審140篇學術論文手稿。
正如EB1-A案例一樣,O1-A案例同樣相當重視獨立咨詢意見書的作用。我們特別選取了與客戶並不熟識卻憑借客戶在國內外的聲譽和貢獻而對客戶研究能力頗有了解的諸多優秀教授和專家學者作為推薦人,並為他們提供推薦信草稿以便進行後期的審核修改。這樣一來,我們就為移民局評審官員提供了反映客戶研究能力的最真實客觀憑證。需要指出一點的是,我們在撰寫推薦信時,一定會大力保證推薦信的高質量與高水准,以促成移民局對此案例的果斷批准。
通過采取行之有效的策略,同時正確地闡明客戶工作的重要性,我們終於成功在2013年3月20日幫助客戶取得了申請批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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