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傑出人才職業移民案例(EB1-EA),談合格案件遭移民局RFE或NOID刁難時之回應方式

一般來說,移民申請案在美國移民局(USCIS)官員即時且謹慎地審查下,超過百分之九十五的合格申請人都能夠如期拿到綠卡。雖然在Kazarian v. USCIS一案之後,監察員曾針對移民局審查第一優先傑出人才移民(EB1-EA, Aliens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時搖擺不定得標準提出質疑,大部分的合格案件仍然順利通過審查。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說:「以我們事務所為例,我們在二月份的第一優先傑出人才綠卡就有百分之百的合格率。」

 

在這些通過審查的傑出人才移民案件當中,大部分都是一次就通過審查,並非經過RFE(Request for Evidence)補件才通過。「不過當中有一個條件很好的案件卻收到NOID(Notice of Intent to Deny)的拒絕通知,因此我希望能更進一步說明這個案件。」陳律師說。

 

這位申請人在接受我們諮詢之前,就曾由另一位移民律師協助遞出綠卡申請,但遭到NOID拒絕;不過在經過我們事務所的協助之後,他的申請案非常有機會通過審查。這位申請人是在專業領域擁有二十年以上經驗的神經科學家,也發表了超過二十篇以上的著作。除此之外,他的研究成果也獲得全國性報紙的報導,並獲專注在神經科學研究的全國性非營利組織認可;申請人同時也多次擔任該領域指標性專刊的同行評審。

 

針對該申請人,我們提出了五項符合移民局公告標準的證據,加上一項次級的全國性獎項、申請人擔任評審之經驗、研究成果獲主流媒體報導之記錄、申請人獲登在全球性專刊的文章、以及其他可以證明申請人在自身研究領域傑出貢獻的證明。

 

依照申請人的需求,我們將案件以優先處理(premium processing, PP)的程序送出,要求移民局在收到案件的十五個工作天內處理案件,此項服務使申請人必須額外花費1,225美金。然而,申請人在十五個工作天結束之後又過了一週,才收到移民局在十五天期限最後一天寄出的NOID拒絕信。

 

陳律師表示,在看過這封NOID信之後,可以發現移民官員只是複製了申請人第一次遭NOID拒絕信的內容,信中甚至出現不符合申請人這次條件的引述說明。收到這類的拒絕信雖然令人沮喪,但我們也立即著手撰寫回信,在收到拒絕信的兩天內就完成長達三十頁的草稿,回應NOID當中提出的拒絕理由。同一時間,我們也禮貌性地針對兩次NOID信件的相似性提出疑慮,指出移民官員可能誤把申請人第一次遞件時交出的證據放到我們第二次遞出的案件中。

 

在回覆信當中,我們首先以拒絕信當中提及申請人的發表文章數目,與我們實際送出的不符為理由,提出移民官員可能混淆了兩次遞件時送出的資料之疑慮。陳律師說明,在這個前提之下,我們希望這封回信一方面表達對移民局的尊重,但同時也堅持我們的立場。乍看之下,在信件當中同時出現兩種語氣似乎有所衝突,但在針對無理的NOID拒絕信撰寫回覆時,這樣的方式其實是必要的。

 

首先,使用較有禮貌而非正面衝突的語氣,可以避免移民官員更進一步作出非理性的判決,導致申請人無法拿到綠卡,甚至使該申請人與移民律師在美國移民局留下不好的紀錄。陳律師舉例,無論收到的NOID拒絕信有多無理,仍應該使用像「with the utmost respect」或「we politely submit」這樣的語言。同一時間,在上述較為降低姿態的語調底下,也要表明堅持的立場與自信,針對NOID或REF當中不合理之處提出質疑,並釐清移民局舉出的疑問。

 

以此案件為例,在表達兩篇NOID信件過於相似時,我們使用了以下的語氣:

 

「由於這封最新的NOID拒絕信所陳述之駁回理由,與本案實際送出的證據狀況不符,除此之外,這封新的NOID信也與該申請人第一次遞出綠卡申請遭駁回時收到的NOID信件過於類似,僅僅在第五頁的第四段和以下擷取章節(略)有所差異,我們在這邊表達合理的疑慮。」

 

回應移民局官員在NOID提及「不合格」的證據,與我們實際送出的請願信並不相符時,我們則使用了下列語氣:

 

「NOID信件中,提及申請人是八篇期刊論文的作者,但實際上在我們送出的案件中,已提供證據證明該申請人為十七篇論文的第一作者,並為另外四篇文章的共同作者。同時,該申請人也著有一本獲獎專書,以及另一本書中的兩個章節。這些證據都已在申請人遞件時一併送出,也足以證明該申請人擁有超凡的貢獻和研究成果。」

 

「除此之外,即使我們同意這項陳述並無法證明該申請人獲得簽證的合法性,但基於申請人之推薦信和遞件時送出的證據,我們並無法認同這項陳述本身。」

 

由上述內容可以知道,在使用對移民官表達尊敬的語氣同時,我們清楚明白地表達了立場,利用實際的證據和事實來支撐論點,讓移民官沒有反駁或刁難的機會。

 

陳律師說,我們事務所處理這類移民局不合理的拒絕信時,往往先會用簡單的綱要當做回信的引言,表達我們收到拒絕信的遺憾,指出拒絕信中不合理的地方並禮貌地作出澄清,再重述申請人是符合資格的。這樣一來,剩下的回信內容就可以聚焦在申請人請願書當中提出證據的合理性,而非一再重複我們收到拒絕時的不滿情緒。

 

同樣地,收到拒絕信時,申請人也可以換個角度,把握這個機會向移民官員提出更多有利於自己的證據,或能夠強化自己案件的研究成果。「有些成果是在申請人送出請願信之後才有的,就可以運用這個時候提出來,像是在遞件之後增加的論文引用記錄。以這個案子為例,我們就在回信中提供了詳細的圖表,證明申請人論文引用次數的增加。」陳律師說。

 

陳律師提醒申請人,雖然在申請移民簽證時,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完全由申請人自己負責,但舉證標準(standard of proof)則是移民官員和申請人共同遵守的;這項舉證標準是在證據優勢(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原則之下的標準,根據美國移民局2006年的公告:

 

「在大部分移民案件的審查過程中,舉證標準(standard of proof)應該以證據優勢(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為原則;換句話說,即使移民官對於實際情況有所懷疑,只要申請人能夠提供足夠證據說服移民官,解除移民官疑慮,就能滿足證據優勢的條件。由Cardozo-Fonseca一案之判例來看,只要說服移民官認為一件證據為真的『可能機率大於不可能機率(more likely than not)』,就算通過標準。另一方面,假設移民官仍有所疑問,則可要求申請人提出更進一步的證據,或由移民官判斷駁回案件。」

 

因此,陳律師說,當申請人能夠進一步提出相關且可信的(more likely true)證據,移民官員都應該採納這些證據;同樣地,在推薦信當中來自可信來源的訊息,也應該被視為當面的證詞來看待。所以,當請願書中所需的證據都依規定呈現時,移民官員比較不可能出現對於證據的質疑和負面假設,反之往往只是證據的誤讀或誤判了該資訊來源的可信度。

 

總結來說,在撰寫回信回應REF或NOID時,應該運用禮貌、中立的語氣表達對移民官員的尊敬,同時仍保持自己堅定的立場對移民官的判斷提出疑問,最後充分闡述證據本身的可信度。

 

(此案件是以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在2012年4月5日收到的NOID拒絕信作出的回應為例,該案在同年4月13日已通過審查。)

 

資料來源:http://www.wegreene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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