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傑出人士移民申請案例探討:產品研發副總裁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在「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上有一個特別的案例,申請人是知名科技公司的產品研發副總裁,該公司為專門提供各種醫療科技相關的資訊內容平台,這位申請人在申請上有一些特殊的問題,值得有意申請者注意。首先,該名申請人在申請案中要求,如果審核官員在審理後認為不符資格的話,應該自動為申請人考慮另一個要求較低的移民類別,相信會有適合申請人的移民類別。該名申請人對於移民申請有錯誤的觀念,誤以為審核官員收了他的申請費用,就應該為其找到適合的移民類別,並幫助他通過審核。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強調,這絕對是錯誤的觀念,雖然申請美國綠卡移民有許多種類別,不同類別有不同的要求。但在繳交申請費用上,有共通的原則,就是一個申請案就必須繳交一次申請費用。而且審核官員不會幫不符資格的申請案轉到其它類別去,不符資格的將會被直接拒絕,官員也不會幫忙找適合的移民類別;每個申請案只會依其申請的類別審理。若要同時申請其它移民類別(如EB2-NIW),則需要再繳一次相對應類別的申請費用。

此案申請人在申請案上附上自己的履歷表示自己曾經得過24項國際大獎,這其中絕大部分都是非英語國家頒發的獎項,由於傑出人士移民法規要求所有外語文件都需要符上完整的英文翻譯,美國移民局(USCIS)表示,若是像此案申請人只有把所有獎項名稱翻成英文放在履歷上是行不通的,履歷本身無法構成合格的證明文件,不能單因履歷上寫曾經得過24項國際大獎,就要求審核官員照單全收,仍然需要各獎項的翻譯證明文件以及證明「該獎項重要性」的輔佐資料,否則審核官員無法判定這些外國獎項是否符合「國際獎項」的標準。另外,翻譯的要求必須是完整詳盡,且需要翻譯人員的簽署認證才行。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也強調,申請綠卡移民與找工作大不相同,不是附上履歷後就靜候通知,有些申請人以為等審核官員需要哪些進一步的資料或是需要說明的,就會再行通知,這絕對是錯誤的觀念,通常如此的結果就是被拒絕,申請人不能單憑履歷就要審核官員相信其傑出能力。

另外,在推薦信方面,有一位推薦人表示申請人擁有博士學位且在營養學方面擁有長達34年的經驗,推薦人也只出申請人的營養相關文章常在電視媒體被引用且發表,但審核官員在檢視履歷後發現,申請人的經歷都與營養學沒有相關,也沒有相關的論文發表。事實上,這名推薦人是內分泌學的大學教授與營養學也沒有相關,但是他大力推薦申請人在營養學界的影響力與傑出成就以及媒體的引用,就顯得缺乏推薦力及證明能力,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這樣缺乏直接相關且錯誤很多的推薦信就不適合放在申請案當中,只會顯出推薦人與申請人之間其實沒有太大關聯,推薦信的品質會受到審核官員的懷疑。申請人應該找自己相關專業領域的且對申請人有相當認識的推薦人,才能確保推薦信的品質。不能單因推薦人的職位、頭銜很有名就直接請對方推薦,這樣往往會造成反效果。

雖然此案申請人為居科技公司副總裁這樣重要的職位,該公司也在各媒體中經常被報導,也曾經在大學任教數年,還有許多學術研討會的發表記錄,但美國移民局在通案總體考量下,認為申請人沒有達到法規十項標準中須符合三項以上的資格,因此在申請「傑出人才移民申請」(EB1-A)上最終還是被拒絕。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美國移民局在審核「傑出人才移民申請」(EB1-A)時,注重的絕非申請人的頭銜,申請人應該將自己的「傑出能力」用各種客觀的證明文件加以輔佐證明,不能一廂情願的自我宣誓自認相當傑出。如有任何關於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職業移民的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law@wegreened.com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也提醒讀者,移民政策常有變動,加上移民法規日益繁複,職業移民審查須視個案而定,本法律專欄案例探討不一定適用所有案件,詳細情形應視個案而定,本文僅供參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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