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比賽團體獎項是否符合傑出人才移民(EB1A)?

傑出人才移民(EB1A)的要求必須是專業領域中金字塔最頂端的少數幾個%的頂尖人才,因此法規要求必須符合「等同國際級或國家級獎項」,但有些專業或職業特性,獎項往往是頒給整個團隊或是數人共同領獎,因此許多有意移民的申請人常見的問題是:共同獎項是否可以用來申請傑出人才移民(EB1A)?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表示,一般申請人常誤會「傑出」在法規中的定義,自己以為只有獨得大獎才算是真正的傑出人才,其實不然,團體獎項也可以視為傑出表現,但申請人必須證明自己在這個獎項中有重要的貢獻度。若在整個得獎團隊中,申請人只是處理低階的工作,這樣是無法被視為符合傑出人才資格。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在整理過往的判例資料時發現,也有一些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持「獎項必須獨得」或是「需在作品中演出」這些錯誤的觀念,因而遭到行政上訴辦事處(AAO)糾正。所以申請人若在申請時遇到這樣的審核錯誤,一定要提起上訴,不要喪失自己的權利。根據行政上訴辦事處的見解,許多國際知名的獎項都會授與整個團隊,例如諾貝爾獎項時常會有兩、三名主要共同研究者合得、音樂葛萊美獎(Grammy Awards)將獎項給一個熱門樂團、奧林匹克比賽中也有團體組運動獎項、奧斯卡金像獎也有最佳影片獎及最佳幕後製作獎項,這些都不是個人獎項,主要歸功於整個製作團隊。但不能抹滅這些人才的傑出程度。所以行政上訴辦事處(AAO)要求美國移民局(USCIS)在這項標準上必須有彈性,且不應執著於申請人非得獨得個人大獎,應該視該專業領域特性作出合宜的審核,因為在許多領域中重視的是「團隊合作」。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也提供一個廣告界申請人的案例供大家作參考,申請人以「廣告藝術總監」的職位提出傑出人士移民(EB1A)申請,並且表示自己的作品,舉凡平面廣告、廣播廣告、電視廣告等都得過許許多多的大獎,也在坎城影展中的西班牙語廣告類別中獲得銅獅獎。但美國移民局認定此案申請人並未在廣告中實際參與演出或製作,所以拒絕此案。但申請人在律師的建議下進行上訴,行政上訴辦事處認為由於每個專業有其特性,因而對審核官員提出糾正,認定廣告業首重創意,不是在廣告中參與演出就可視為傑出,且此案申請人位居總監,主管整個廣告,再加上業界授予獎項也都是針對整個團隊,且在坎城影展這個國際大賽中屢獲佳績,可視為符合標準之一。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也提醒,不是只有「首獎」、「第一名」才可視為傑出,如果是國際級大賽,得獎就是一種肯定傑出,即使「銀牌」、「銅牌」獲得移民核准的也大有人在。但要注意的是「入圍」並不等同一般人認定的就是一種肯定,在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中,若只是「入圍」但並未「得獎」則無法被視為符合「傑出」的資格。

另外,此案審核官員可能由於「廣告影片」的關係,誤將「廣告業」視為「電影業」,認為此專業經常受報章媒體的披露、評論,所以不採用申請人提交的各種新聞媒體的大篇幅報導,但在申請人上訴後,行政上訴辦事處採不同意見,認為在「廣告業」中甚少有媒體新聞會評論「廣告」,尤其是廣告製作幕後創意人員,因此在衡量各標準後,認定此案申請人至少符合十條標準中的三項,最終核准此案。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表示,由於各個專業各有其不同特性,例如在電影業中,領銜演出擔任要角就比較重要,因此申請人要依自己產業特性量身打造申請案,另外以此案為例,即使申請人被拒絕也不要太過喪志,也都還有上訴的機會。如有任何關於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職業移民的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law@wegreened.com,律師也提醒讀者,職業移民審查視個案而定,本法律專欄案例探討不一定適用所有案件,詳細情形應視個案而定,本文僅供參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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