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體育領域申請者應注意事項

在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移民中,體育類別公布的案例是較少見的,例近年來此類申請者有日漸增多的趨勢。因為早期美國移民局(USCIS)在審核時,有些審核官員認定傑出運動員應該申請第一優先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但近幾年來在行政上訴辦事處(AAO)公布的幾個運動類別判例下,已經確認體育及運動領域的優秀人才是可以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美國移民局(USCIS)的審核官員也必須遵從行政上訴辦事處(AAO)的判決,因而近年來可以看到愈來愈多體育、運動領域的成功申請案。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在申請人在申請時要注意幾個要點,可以避免走許多冤枉路徒耗精神。首要就是要按法條規定名實相符,不要過度解讀。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舉了一位土耳其女子排球國家代表隊的申請人為例,該名申請人在1980年之前擁有輝煌的女子排球團體競賽記錄,屢屢獲得冠軍。後來被網羅至中國女子排球代表隊繼續效勞。該申請案的律師在申請時表述認為運動領域像排球是屬於團體戰,因此若能受邀成為「國家代表隊」,就表示有一定的成就,應可視為符合因優秀成就受邀成為「專業組織」的國家利益豁免條件。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的確在法規中在「專業組織」會員資格有所要求,但將國家體育代表隊擴大解釋為受邀加入「專業組織」則過於牽強。行政上訴辦事處在審理時表示,應該被選入國家代表隊視為一種傑出成就,而不是視為加入一種專業組織。

再來就是體育選手容易有的迷思,誤以為運動常勝軍就一定是好的教練,加上有些體育選手過了一定的比賽年齡自然而然會想在美國尋找教練一職。但在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申請時,優秀傑出的運動選手並非「自動」等同於優秀傑出的運動教練。所有的證明文件都必須由申請人自行提供並加以申論,審核官員沒有權限自行想像後裁定,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在此案中,申請人雖然擁有輝煌的比賽記錄,但卻申請在進入美國後將從事排球教練一職,目前也擔任土耳其青年專業排球隊的教練,但在申請案中卻沒有任何申請人以教練身份帶領球隊參賽得獎的任何實蹟,因而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只能由申請案中既有證明文件認定申請人是個優秀的運動員,但是否能在進入美國後成為優秀的排球教練,進而為美國帶來巨大的國家利益,這些都是個問號。

所以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建議在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時,不可以文不對題,以「排球教練」作為申請的職業,但申請人卻提供大量的排球選手參賽得獎記錄,完全忽略在「排球教練」上的貢獻及實蹟,美國移民局審核官員表示任何「未來」產生的美國利益都奠基在申請人過去「過往的實蹟」,不能以假設式、未來式的方式單純的作出保證,這樣是很難獲得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核准通過。

另外,此案申請人以他在中國排球國家代表隊打球的經驗,認為如果他能進入美國工作,將可以有助於美國隊在排球界的競爭力,以她跟中國排球界的關係及人脈,勢必能幫助美國雇用並挖角更多優秀的中國教練及中國選手。審核官員針對此點表示,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的審核並非在比較哪一國家的球隊較優秀或是要爭取什麼樣的人才進入美國,最最重要的是在審核申請人本身的資格,既然申請人即將以「某大學排球教練」的身份進入美國,就應從事「該大學排球教練」為美國爭取國家利益,「該大學排球教練」的工作內容並非為美國延攬外國排球人才或是參加奧運排球賽等。這其中的邏輯關係不證自明,是申請人應該考量的地方。

最後,此案上訴時,行政上訴辦事處以「紐約州交通部」案例建立的三原則中的第二項:「需有全國性規模」原則,認定申請人沒有足夠資料顯示,教職具有美國性的引響力,且沒有文件證明他將在美國任教的大學是奧運培訓的種子基地或相關運動排名,最後行政上訴辦事處駁回此案。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醒,如果是以「老師、教練」等教學一職申請國家利益豁免,在「全國性、國家級影響力」資格的界定跟申論上,需要更加小心謹慎。否則很容易在這個部分就被判出局。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因為每個申請者的狀況不同,經常會有許多各式各樣的問題,只要是任何關於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職業移民的法律問題,都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law@wegreened.com 最後,律師也提醒讀者,職業移民審查視個案而定,本法律專欄案例探討不一定適用所有案件,詳細情形應視個案而定,本文僅供參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據。

更多詳情請參考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的最新傑出人才和國家利益豁免批準案例:
http://www.wegreened.com/EB1_NIW_Approval_Cases/RecentApprovalCase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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