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刻板印象中申請傑出人才移民(EB1-A)以學術專業為大宗,例如教授、研究員等,但法規實際上規定只要是科學、藝術、教育、商業、運動領域皆可申請,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根據美國移民局對法規的解釋,在制定時將界限範圍畫的較為寬鬆,讓審核官員有權限讓專業的「傑出人才」獲得移民核准才符合立法精神。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因此傑出人才移民法規沒有設定「排除條款」來禁止某些職業,也就是說只要能符合標準,就極有機會依此類別移民美國。但不能忽略的是「傑出人才移民」類別的標準及要求相當高,非一般移民類別可相提並論,尤其在準備上要能舉證申請人的傑出能力才行。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提供美國移民局(USCIS)公布的髮型設計師案例供有意申請者參考。
此案申請人為長期阿根廷美髮協會FAPYA會員,且已在美國境內工作多年,希望能透過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拿到綠卡,申請人表示自己在阿根廷曾拿下無數大獎,且與許多電視台、電影公司、唱片公司合作為知名藝人設計造型,應可視為符合藝術領域中的傑出人才要求。申請人也在申請案中繳交五封專業推薦信,以及14項大獎的證明文件。美國移民局(USCIS)在審理後發現,申請人所獲得的14項大獎,均為其年輕時期所獲獎項,距現今提交申請案的時間已有15到20年的差距,由於法規要求申請人必須在獲准拿到綠卡並進入美國工作後「必須」繼續發揮其傑出能力對美國作出重大貢獻,所以這樣的「空窗期」讓此申請案顯得相當不利。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建議,若有「空窗期」的申請者,應準備不同的申請策略,來增加自己的申請案質量。例如,在提交申請案前,再次參加專業領域中的比賽或是參與評審工作來顯示自己持續在專業領域中發揮影響力。
此外,此案的推薦人在推薦信中犯了一些錯誤,例如在描述申請人的某一個電視劇最佳造型設計獎項時,推薦人認定此獎項在阿根廷等同於美國的東尼獎。由於東尼獎在美國是家喻戶嘵的音樂劇獎項,與電視劇大不相同。這樣的類比錯誤,顯見推薦人的專業能力不足或是對於申請人不夠熟悉,這樣的推薦信就會大打折扣,不易被審核官員採用。此案在各項標準都欠缺證明之下,未達十項標準中的三項以上,因而遭到美國移民局拒絕。
申請人在接獲拒絕信後,也馬上採取行動參與一些美國造型協會的活動並接受報紙媒體採訪,然後向行政上訴辦事處(AAO)提出上訴。但可惜的是,依判例及法律原則下,審核官員無法採用在申請案提出後才發生的事件作為證明文件。也就是說審核官員是針對申請案在遞交的那一刻之前的申請人資格。舉例來說,如果傑出人才移民申請案(EB1-A)是在2013年6月15日遞交,即使申請人在2013年6月17日突然獲得國際大獎,也無法以補件或上訴方式來請求將此國際獎項列入考量。唯一可行的方式是6月17日之後重新送出一份全新的申請案才能讓審核官員採用獎項。
許多傑出移民申請人會因為已經在美國工作多年,因而過於自信認定自己在專業領域中有傑出的表現才能在美國長期工作,往往忽略了法律要求的標準需要申請人自行提交實質證明,無法以抽象形式或概念來認定。這類型的申請人經常在最後因為過於大意而導致申請失敗。移民法規相當複雜繁瑣,更不用是標準極嚴格的傑出人才移民類別,如有任何關於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職業移民的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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